培养法官职业道德
 完善司法环境须下“猛药”
  北京市纪委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翟晶敏同志认为,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法官的各种社会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并产生负面作用,因而,采取禁令的形式,防止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生活上的关系影响诉讼中的正常关系是必要的。但仅靠一纸禁令完全杜绝类似的交往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法院不但要加强内部的监督,还要通过采取包括向社会公布“六条禁令”等多种有效措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便把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翟晶敏同志也认为,“六条禁令”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权力寻租的问题,但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力措施。要真正解决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必须注重从源头治理,建立健全依法、独立、公开的审判运行机制,努力构建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在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法官待遇的同时,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精神的培养。
  翟晶敏同志把禁令比喻作一剂“猛药”,认为,建立法官与律师及当事人之间健康的关系,法
官是主导,禁令针对法官,针对法官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有利于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禁令”需要细化量度标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认为,“六条禁令”的主观愿望很好,而且它基本上概括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社会因素(不包括权力的因素),也对法官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是有益的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卓泽渊教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担心,与公安系统明确的禁令不同的是,法院对法官社会交往的限制在度上很难把握,亲人有亲有疏,朋友有薄有厚,同学、师生、同事有远有近,不同的关系人在法官处理案件上对法官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到底应该在怎样的程度上加以区别呢?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法官遵守禁令的难度。
  卓泽渊教授也认为,国外的法官之所以能保持一种清高的姿态,一种深居简出的作风,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本身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物质保障,以及足够的社会荣誉感和神圣感。而中国的法官比较缺乏这种内在的心理依据,在法官普遍低收入、低荣誉感、低社会信任度和尊重度的情况下,要想遵守“六条禁令”是不容易的。所以要真正的解决法官现在存在的各种问题,还是要深入地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
变革法院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运行方式,对法官加强道德约束,对权力干涉司法进行有效地制度约束。
  以职业化来约束法官的行为
一公斤等于多少升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特别强调了法官职业化的问题,他说“六条禁令”的有关内容在我们现有的规则中已经存在,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现有的规则。“六条禁令”有着良好的出发点,但也显示出了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和律师职业化程度还很低。法官和律师并不是绝对不能交往的,在职业化程度高的国家法官与律师的很多交往是对社会有益的,只是这种交往是有“禁忌”的,比如不能谈正在办理的具体案件,这些“禁忌”不是被谁明文规定出来的,而是内化在双方的职业准则、内心准则之中的,如果有人违反,双方都会感到很尴尬。这就如同我们历史上的一些老戏班的“规矩”一样,是长期在职业过程中积累下来的,无需规定却被人们严格遵守着。所以职业化的法官其职业规则体现为其内心的准则。
给母亲买什么礼物好  贺卫方教授认为,“六条禁令”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实是对社会要求、社会压力的一种回应,这种符号化的宣示并不能根本解决法官自我约束和内心荣誉的问题。相反,一旦这种规则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落到实处,很可能会使人们越来越蔑视规则。同时就“六条
禁令”本身来讲也存在一个监督的问题,谁来监督法官的社会交往?因为它涉及到处罚,一旦法官被指控,有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法官会受到公正的处理?会不会因此而强化了司法行政化的趋向?出台禁令,主要是为解决法院少数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而法官职业化却依赖于法官的尊严与荣誉感,这两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的焦虑和在两者中寻求平衡点的努力。
  贺卫方教授认为,加快法官职业化步伐,强化法律职业的尊荣感的途径是司法信息的透明与公开,是加强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司法的权威不能靠遮盖来保障,只有公开才能促使法官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坚守自己的道德良知。
权力干预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杀手
   有鉴于这种变种的“相互关系”,游振辉法官认为,我们不仅要通过出台禁令来阻断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代理人的不正当“互动”,还必须在制度上治理这些“互动关系”及其变种,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推出了“六条禁令”,明确了北京市法官对外社会交往的“底线”。
  “六条禁令”包括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严禁法官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严禁法官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这“六条禁令”对法官来说更是六条高压线,碰触不得。北京市法官在履行职务期间,只要存在违反“六条禁令”的基本事实,不论情节轻重,将一律被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平精英武器排名
人们普遍认为,提高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途径主要有三:外来教育、自我修养和外部监督。
修养,是个人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的一种活动,主要是指道德个体在道德知识、品质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
陶冶和自我提高的活动。它是个人自觉的道德活动,是个人由道德上的他律转变为自律的高级精神活动和行为实践。
此外,道德在上层建筑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受到其它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此外,科学、文化、艺术等其它意识形态对道德也有影响。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8)“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19)可见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好的制度可以促进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发展,不好的制度则会束缚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发展。
法官的人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道德的正常发育。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官的待遇与他们的职责出现巨大反差,有的老少边山地区的法官甚至连发工资都难以为继,温饱都难以解决。例如法官与律师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均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律师之所以梦寐以求挤身法官行列,是因为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比律师要高得多,这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律师再怎么高素质,说到底也是个帮人告状打官司的,维护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官则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作用比律师大得多,当然应该比律师享受更高的待遇,同时也要求法官比律师拥有更高的素质。但是在中国的事实正好相反,没有哪一个名律师愿意到法院来当法官的,倒是有不少优秀法官考取律师资格后出去改行当律师了。原因很简单,法官的待遇、社会地位与其职业要求极不相称,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在广西,一名二级法官的月收入不过千元,扣除各种费用之后,实际拿到手上往往只有数百元,以这样的收入水平用于日常生活,仅能解决个人温饱而已。而律师办一个案件的收费,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数十万元,过百万元的在全国也已不少见。某法院一资深法官退休后当了律师,仅半年即感慨无限:这半年赚的比我在法院干一辈子还要多啊!法官待遇的这种尴尬现状,职业道德却要求他发自内心地操守自律,与“人权”的基本原则是极不相称的。一种制度的设计,“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人人都为道德圣人。”要求法官自律,甚至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慎独”,其前提是法官都为出类拔萃者,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并甘愿过清教徒式的刻板生活,这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二是执法环境不够完善。有的法官刚直不阿、执法如山,却得罪了某领导,最终落得个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离岗位或个岔子降级撤职的结果;有的法官因为严肃执法而得罪了
国际歌 歌词一方当事人,家人被报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某法院有一法官,于“严打”期间受庭领导指派出差办案,却被本法院院长的司机无理阻挠并殴打致伤,该司机非但不被处理,还很快晋了级。而同时,由于该法官不断往上申诉,申诉材料被转回该院长手中,引起该院长的不满,该法官因此被压制了八年之久,直至该院长下台。
冬瓜炖排骨汤的做法三是法官职业缺乏制度上的严格保障,时刻存在着被“分流”、“优化”、“双选”的危机感。西方国家的法官,职务是终身制的,而且规定非经特别程序,不能弹劾法官。法官的职业有保障了,他才能够做到刚直不阿、敢于碰硬。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搞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也不是说法官都不应有压力,而是说,任免法官不应太随意,把企业管理那一套制度照搬到法院来,想任命就任命,想免职就免职,全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随心所欲。如果这样的话,法官就会经常处于诚惶诚恐、瞻前顾后之中,即使他有着再好的道德修养也难以实现。以上弊端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的工作热情,影响着法官爱岗敬业,使其缺乏上进心和改革精神。
(五)、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未发挥其应有的示范作用,有的人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腐化堕落,给法官职业道德发育带来负面影响。如上所述,道德具有实践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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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者的示范作用远较大于普通众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大多数法院领导是能够以身作则,给众作出表率的,但近年来也确实有些法院领导,以为自己官大权大,谁也管不着,胆大妄为,有恃无恐。除了那些已公诸报端,构成了犯罪,被处以刑罚的人以外,还有一些未被发现,未被处理,触犯了党纪政纪尚未构成犯罪的。这些人的反面“示范”作用也给广大法官带来了很坏的影响。例如,有的领导特权思想严重,“所到之处,或则迎送吃喝,或则封锁交通,或则大肆宣扬,很不妥当。”(27)有的领导,在审判工作中,以为自己总是正确的,听不进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独断专行,官僚主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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