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
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教育部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
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加强师德考核、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建立治理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临沂小学禁止教师寒暑假、节假日禁止补课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条禁令”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六要六不准”的规定,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教师教书育人行为。
二、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
(一)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
(二)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三)严禁我校在职教师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四)严禁我校在职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个人贷款条件
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规定
我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一)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即凡存在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等次;
(二)取消当年和第二年内评先、评优、聘任资格;sc7
(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
(四)情节严重、违反法律,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予以开除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萝卜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一)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与教师道德自律相结合,并定期对我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检查。
(二)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校特成立了以孙尧恒校长为组长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三)主要措施
1、广泛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开展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广泛开展以“为人师表、廉洁从
教”为主题的“四个一”师德教育活动:学习一次廉政知识,开展一次“廉洁从教、服务学生”活动,提炼一句“廉洁从教”,上好一节廉洁从教专题课。
2、建立层层管理责任制,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
3、建立聘用合同管理制。我校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条件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并明确对违规人员在岗位聘用上的相应处理办法。
我校将对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予以严肃处理。
一、出台背景
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2022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22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此基
础上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首次专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教师“有偿补课”。在这一意义上,《规定》是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严禁有偿补课的具体解读和落实,是对长期以来补课治理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总结,是处理有偿补课问题的权威规范。
二、《规定》调整的主体及范围头像国旗怎么弄的
《规定》数易其稿,围绕规范出台合法性、规范体例、行为界定及处理等多方论证。面对社会关注的补课行为,《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
《规定》共六条,是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并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规定》
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是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限于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包括退休的中小学教师。这是基于合法性考虑,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但不能侵害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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