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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商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企业或个人参加的各种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等多项内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顺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保险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流通领域的扩大,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对商业保险的界定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组织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生活。商业保险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合同把众多人集合起来互助合作。它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为基本理论依据。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从此正式在国际范围内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国际劳工组织把
社会保障制度大致概括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联系在于:
(一)作用相同。商业保险是集中全体被保险人的经济力量。以承担部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具有“千家万户帮一家”或“集万家之财,救一家之难”的社会互助性质。因此,商业保险被马克思称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它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生产力发展的相应向阶段向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的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经济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中所起的稳定作用是相同的。
()二具有互补性。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性在于,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对社会保障的高要求,只能通过自由选择的商业保险来满足。反过来讲,商业保险只能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障。而社会保障正好弥补了商业保险这一缺陷,为全体劳动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商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或储金,保险标的是交纳保费或储金的团体或个人,承担人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并以合同形式来履行责任;社会保障的基金则来源于个人、企事业单位交纳的保费和政府的政策性补贴。保险对象是法令、政策规定下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其它社会成员,举办人一般是国家政府,通过立法等形式强制实施。
2.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同。商业保险的开办者是独立的法人,保险人除了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外,对自己的经营成果承担盈亏责任,如果经营不善,成本过高,出现严重亏损,必须申请停业,依法宣告破产;社会保障人则无此风险,社会保险的开办者是国家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社会保障财务的最后责任由政府承担。
3.保险人的权力与义务不同。商业保险的赔款或给付金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费或储金成正比例关系;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则不同,给付金以能保证被保险人最低生活需要为标准,被保险人领取的给付金额与所交纳的保费数额没有绝对的关系。
4.受益人的资格界定不同。商业保险,一般可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有些险种的保险给付金还可以转让或赠与;社会保险则对保险受益人严加规定,给付金必须由受益人申领,不得转让或赠与,以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活维持最低水平。
5.经营方式不同。商业保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专业保险公司经营,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开展公
平、有序的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谋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保障则不同,它不承担任何风险,经营方式是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营,带有强制性,保险基金不讲求经济效益。
由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着质的区别,国际上都没有把商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也没有把商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障体系,而是把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
第一,发展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
商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生活。我国的商业保险可分为许多种类,一般来说,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危险转嫁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按保险人可分,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以企事业单位来
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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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参加了商业性财产保险,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和意外事故(如机器设备故障、车辆出险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及时从商业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从社会成员来说,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一方面社会成员作为某个企事业单
位的职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职工与所在企业形
成了命运共同体,企事业单位的兴衰直接影响着职工的生活,企业财产得到了保险保障,实际上职工个人生活也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职工个人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等,使自己的财产一旦遇险便可获得经济补偿。通过参加人寿保险,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使社会成员及其家属摆脱经济上的困境,维持正常的生活。如果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经济条件时不参加商业保
险,当丧失劳动能力或遇险或死亡时,其保障的重任必然落在了社会保障的肩上,如果企业在有条件的时候不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出了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最终就增加了政府经济上的压力。而参加了
商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受灾后得到了保险赔款,从而减
轻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稳定了社会、稳定了生产、稳定了人民
生活。
第二,发展商业保险,是增强社会保障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而社会保障经济实力的强弱最终取决于社会后备基金的多少。
后备基金是对社会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和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进行给付的专门基金。在国民收入中,它是与积累基金、消费基
金并列为三大基金之一。后备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保基金、集中性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
自保基金是由个别经济单位以实物或货币形式提留的后备基金,用于满足因自身受到意外损失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需要。如
企业拥有的自有资金、原材料、储备粮、公民个人生活资料和货币的储存等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集中性后备基金是由国家组织和管理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用于应付对国计民生产生巨大影响的重大损失或
用于处理重大社会问题。这种后备基金的建立和使用都是无偿的。当年拨款,当年使用,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基金是以经济合同方式,按等价交换原则组织起来的货
币形态的后备基金。其特点有三: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彼此独立的民事实体,他们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订立保险合同;2.保险基金来源于主体被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交的保障费,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总量上,保险基金与损失期望值相等。3.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执行保险基金的经济补偿职能。
由于自保基金具有分散性的特征,社会无法集中和统筹使用。集中性后备基金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其规模受国家财政规模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是确定不变的,甚至受国家财政困难的影响还会削减。这样一来,社会后备基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基金积累的多少。由于商业保险具有广泛性、自愿性和有偿性等特点,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就可以把社会的分散性资金集中起来,一方面可以弥补集中性后备基金的不足,把国家有限的资金充分地用于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增大了社会后备基金从而增强了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解放牌汽车
第三,发展商业保险,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重要措施。
社会保障虽然是面向全体社会劳动者的,但就具体保障对象而言,其保障范围相对小,保障面相对窄,且具有法定性、临时性、规定性和强制性,但也有其局限性和低层次性的特征。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几乎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可以满足不同层次被保险人的需要,只要社会上有需求,商业保险公司就可以设计出各种各样的保险条款来满足各行各业、各层次自然人或法人的需要。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并受国家财政经济实力强弱的制约,对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低层次的,只能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企事业单位财产或法人财产则爱莫能助,只有动用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为自然人提供风险保障,还可以对法人财产提供风险保障,并且能保障有一般经济条件的保险人多投保、多受益。这不仅满足了不同层次保险人的需要,而且拓宽了社会保障面,扩大了保障范围,使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三、发展商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目前应着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我国人民由于长期受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保险意识是十分淡薄的,还有相当多的人民众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保险是了解甚少的,甚至个别是不了解
阳转阴的人还有传染性吗的。发生灾害后只知道向政府伸手,不知道通过保险手段为自己转嫁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大保险宣传的力度,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大造声势、大造舆论,提高保险企业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同时,把宣传的重点仍放在普及保险知识、介绍分散性业务和实务手续上,突出宣传同广大人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险种。要针对众心理,选用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式直观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只有通过代表性案例、赔款公开,使人们直观地认识或感觉到参加保险的真正好处,才能真正启动人们的保险意识。
2.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
保险的职能作用,首先体现在对各种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地予以经济补偿或给付上。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使每个保险职工以“忠诚服务、笃守信誉”为宗旨,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积极组织经济补偿,以赢得保户、赢得保险企业信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其次防灾防损也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搞好防灾防损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这不仅可以减少灾害事故、使国家和人民众的生命财产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而且对于商业保险企业来说可降低赔付率,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我们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3.加大以《保险法》规范保险市场的力度。河北专接本成绩查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态势已经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前提。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管理保险市场和规范保险市场,逐步使各家保险公司走上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道路。
4.加大扶持商业保险的力度。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能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应尽量给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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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成立了各类修理、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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