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类别
第四章保险的类别
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 保险的通常分类
第二节12315 保险的要紧险种
第一节  保险的通常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与此有关的还有政策性保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
2.管理方式;
    3.经营目的;
4.保障程度;
5.保险费负担;
6.保障关系;
7.对象不一致。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三)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来开办的一种保险。(狭义)
政策性保险(广义):(1)社会政策性保险
                2)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通常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等为根据而建立起来的。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广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含财产缺失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一致。
2.保险期限不一致。
3.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不一致。
4.确定保险费率的根据不一致。
5.经营稳固性不一致。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一是合同主体不一致。
二是保险标的不一致。
三是合同性质不一致。
    四是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一致。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之联合共保,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1.风险分摊的方式不一致;
2.世界遗产的资料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一致。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共性?
(四)重复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通常仅限于财产保险。
典型的重复保险,保额之与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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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数量不一致等。
 
第二节  保险的要紧险种
本节的内容有:
一、财产缺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农业保险
五、人寿保险
六、意外伤害保险
七、健康保险
一、财产缺失保险
(一)火灾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缺失。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财险、家财两全险、长效还本险及其他延伸产品)
(二)贷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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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工具保险
保险人承保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缺失及第三者责任,也可承保各类附加险。
1.机动车辆保险
男士补水护肤品车辆缺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各类附加险
2.船舶保险
3.飞机保险
(四)工程保险
初一开学第一天日记保险人承保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等在建设与施工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缺失、费用与责任。工程保险是一种包含财产缺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通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经济单位与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在日常生活中,
因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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