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本知识简介
第一章 基础知识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
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1、保障性: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得、伤有所偿、育有所贴
2、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互济性: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实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5、普遍性:覆盖全体公民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
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梦见自己爬山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预定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纳。
三、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 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
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毒句(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省内转移:1996-1997年只转个人缴费部分;1998-2005年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1%转移,2006年以后按缴费工资总额8%转移。
4、领取养老金的原则是“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在哪儿领,这个问题就稍微复杂一点,因为可能的情况比较多。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我们叫做“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
惠普死机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跨省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 ☆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 ☆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祝福公司未来发展的话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鄂劳社文[2006]169号)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的人员: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3)、调节金: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l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退职人员减半)
(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附后)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只享受(1)和(4)
3、个人账户计帐规模:
1996-1997年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2%计入;
1998-2005年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计入;
2006- 按缴费工资总额的8%计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4、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1 | 190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62 | 125 |
41 | 230 | 52 | 185 | 63 | 117 |
42 | 226 | 53 | 180 | 64 | 109 |
43 | 223 | 54 | 175 | 65 | 101 |
44 | 220 | 55 | 170 | 66 | 93 |
45 | 216 | 56 | 164 | 67 | 84 |
46 | 212 | 57 | 158 | 68 | 75 |
47 | 208 | 58 | 152 | 69 | 65 |
48 | 医药营销是什么204 | 59 | 145 | 70 | 56 |
49 | 199 | 60 | 139 | ||
50 | 195 | 61 | 132 | ||
5、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缴费指数:老办法: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 新办法:视同缴费年限,即2006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指数均为“1”,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平均指数计算:N平均指数=(Y×1.0+X1/C1+X2/C2+…+XN/CN)÷N缴费年限
• Y----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 C----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工资
• N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作年限)
•注意:新办法从2008年起,职工实际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上下半年指数之和计算
• 上半年缴费工资指数=上半年实际缴费工资/上上年度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下半年缴费工资指数=下半年实际缴费工资/上年度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新老办法过渡
•2006年~2010年实行新老办法过渡。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发办法。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
• 2006年---30%; 2007年---50%; 2008年---70%;
• 2009年---80%; 2010年---90%。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现退休费=老办法计发金额+[(新办法计发金额-老办法计发金额)×差额比例]
五、缴费基数对退休后待遇的影响
举例:有甲、乙、丙三名职工同在我县参保,都是生于1948年10月,1978年11月同时参加工作,同于2008年10月退休。由于某种原因,自1996以后,甲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300%缴费,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费,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经过计算,甲职工月养老金为1411元,乙职工月养老金为830元,丙职工月养老金为716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