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做好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工作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171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一)歌手第十期排名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0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win10兼容性500)平方米的,每次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由出租人承担。
租赁手续费按次收取,即承租人变更为一次。上述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
三、转让中属继承的,由继承方按每平方米1元缴纳手续费;属房屋产权交换的,按每套房屋1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由交换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四、房产抵押手续费在鲁价费发[2000]150号文件基础上下调30%,即按房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为:
抵押金额(万元)收费标准(思想政治教育考研%)
2000(含)以下部分1.4
2000--5000(含)部分0.35
5000--10000(含)部分0.21
10000以上部分0.07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过去住房交易手续费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计价格[2002]121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法定节假日(计价格[20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
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如何报考志愿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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