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单位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意见》不但为互联⽹⾦融⾏业正名,⽽且还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措施。那么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石家庄新华集贸市场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
为⿎励⾦融创新,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系列⿎励创新、⽀持互联⽹⾦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励互联⽹⾦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了互联⽹⽀付
、⽹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基⾦销售、互联⽹保险、互联⽹信托和互联⽹消费⾦融等互联⽹⾦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融稳定的总体⽬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业管理,客户资⾦第三⽅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络与信息安全,反和防范⾦融犯罪,加强互联⽹⾦融⾏业⾃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融⾏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投资⼀、⿎励创新,⽀持互联⽹⾦融稳步发展
互联⽹⾦融是传统⾦融机构与互联⽹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互联⽹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融通、⽀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融业务模式。互联⽹与⾦融深度融合是⼤势所趋,将对⾦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产⽣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融对促进⼩微企业发展和扩⼤就业发挥了现有⾦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为⼤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门。促进互联⽹⾦融健康
发展,有利于提升⾦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融改⾰,促进⾦融创新发展,扩⼤⾦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融体系。作为新⽣事物,互联⽹⾦融既需要市场驱动,⿎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促进发展。
(⼀)积极⿎励互联⽹⾦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励银⾏、证券、保险、基⾦、信托和消费⾦融等⾦融机构依托互联⽹技术,实现传统⾦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持有条件的⾦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平台开展⽹络银⾏、⽹络证券、⽹络保险、⽹络基⾦销售和⽹络消费⾦融等业务。⽀持互联⽹企业依法合规设⽴互联⽹⽀付机构、⽹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络⾦融产品销售平台,建⽴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中⼩微企业和个⼈投融资需求,进⼀步拓展普惠⾦融的⼴度和深度。⿎励电⼦商务企业在符合⾦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建和完善线上⾦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竞争⼒。
(⼆)⿎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持各类⾦融机构与互联⽹企业开展合作,建⽴良好的互联⽹⾦融⽣态环境和产业链。⿎励银⾏业⾦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付机构和⽹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存管、⽀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持⼩微⾦融服务机构与互联⽹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持证券、基⾦、信托、消费⾦融、期货机构与互联⽹企业开展合作,拓宽⾦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励保险公司与互联⽹企业合作,提升互联⽹⾦融企业风险抵御能⼒。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持社会资本发起设⽴互联⽹⾦融产业投资基⾦,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深度合作。⿎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励银⾏业⾦融机构按照⽀持⼩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持。针对互联⽹企业特点,创新⾦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持⾦融机构开展互联⽹⾦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企业开展相关⾦融业务实施⾼效管理。⼯商⾏政管理部门要⽀持互联⽹企业依法办理⼯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持互联⽹⾦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监管,国家互联⽹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融信息服务、互联⽹信息内容等业务进⾏监管。积极开展互联⽹⾦融领域⽴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度。⿎励省级⼈民政府加⼤对互联⽹⾦融的政策⽀持。⽀持设⽴专业化互联⽹⾦融研究
机构,⿎励建设互联⽹⾦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对中⼩企业特别是⼩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统筹完善互联⽹⾦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融配套服务体系。⽀持⼤数据存储、⽹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励从业机构依法建⽴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持具备资质的信⽤中介组织开展互联⽹企业信⽤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分类指导,明确互联⽹⾦融监管责任
互联⽹⾦融本质仍属于⾦融,没有改变⾦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融监管,是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融是新⽣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撑,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为。
(七)互联⽹⽀付。互联⽹⽀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机等设备,依托互联⽹发起⽀付指令、转移货币资⾦的服务。互联⽹⽀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额、快捷、便民⼩微⽀付服务的宗旨。银⾏业⾦融机构和第三⽅⽀付机构从事互联⽹⽀付,应遵守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
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的权利义务关系,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业务风险,不得夸⼤⽀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付业务由⼈民银⾏负责监管。
(⼋)⽹络借贷。⽹络借贷包括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和⽹络⼩额贷款。个体⽹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络借贷平台上发⽣的直接借贷⾏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和融资⽅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法集资。⽹络⼩额贷款是指互联⽹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额贷款公司,利⽤互联⽹向客户提供的⼩额贷款。⽹络⼩额贷款应遵守现有⼩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络贷款优势,努⼒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形式进⾏公开⼩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媒介)进⾏。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应为⼩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使⽤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
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进⾏⼩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腊鱼怎么做好吃(⼗)互联⽹基⾦销售。基⾦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合作销售基⾦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式吸引客户;基⾦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情形等进⾏全⾯、真实、准确表述和列⽰,不得与基⾦产品收益混同。第三⽅⽀付机构在开展基⾦互联⽹销售⽀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民银⾏、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及基⾦销售结算资⾦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付机构的客户备付⾦只能⽤于办理客户委托的⽀付业务,不得⽤于垫付基⾦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赎回。互联⽹基⾦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安全。专业互联⽹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对所属电⼦商务公司等⾮保险类⼦公司的管理制度,建⽴必要的防⽕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不实陈述、⽚⾯或夸⼤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异度神剑2
(⼗⼆)互联⽹信托和互联⽹消费⾦融。信托公司、消费⾦融公司通过互联⽹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进⾏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信托业务、互联⽹消费⾦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融市场秩序
宝宝取名字发展互联⽹⾦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融稳定的总体⽬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互联⽹⾏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开设⽹站从事互联⽹⾦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相关⾦融监管程序
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站备案⼿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融业务。⼯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监管,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负责对⾦融信息服务、互联⽹信息内容等业务进⾏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四)客户资⾦第三⽅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业⾦融机构作为资⾦存管机构,对客户资⾦进⾏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与从业机构⾃⾝资⾦分账管理。客户资⾦存管账户应接受独⽴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民银⾏会同⾦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五)信息披露、风险提⽰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并进⾏充分的风险提⽰。要研究建⽴互联⽹⾦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监管。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加强互联⽹⾦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融个⼈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络销售⾦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民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依法开展互联⽹⾦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作。
(⼗七)⽹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信息。⼈民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反和防范⾦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作。坚决打击涉及⾮法集资等互联⽹⾦融犯罪,防范⾦融风险,维护⾦融秩序。⾦融机构在和互联⽹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和防范⾦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降低反和⾦融犯罪执⾏标准。⼈民银⾏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反义务进⾏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融犯罪⼯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九)加强互联⽹⾦融⾏业⾃律。充分发挥⾏业⾃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为和保护⾏业合法权益等⽅⾯的积极作⽤。⼈民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律惩戒机制,提⾼⾏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强化守法、诚信、⾃律意识,树⽴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充分发挥⾦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民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民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和完善互联⽹⾦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负责相关互联⽹⾦融数据统计和监测⼯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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