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现状、问题及对策
经济研究科就•餐济•市協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现状、问题及对策
李和勇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武昌起义的导火线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两者融合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星规模化发展趋势,解决了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快速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介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和兴起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
1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较差的基础资产,以其未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偿付,经过一系列信用增级的结构化设计,转变为金融市场上可交易证券的过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资产证券化开始运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不单是将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打包进行证券化,而是依据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将数目大、数额小的消费金融资产和小额贷款出售给特定机构,经过结构化设计提升信用,进而在金融市场上出售。
2005年,中国学习国外金融创新模式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但是因2008年金融危机叫停,直到2012年国家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始由试点转变为重点支持发展。2013年“东证资管一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出开创了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先河,随后2015年央行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规模化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规模也大幅上升,2019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全年发行2.32万亿元,市场存量高达4.19万亿元,同比上年分别增长15.5%和36%o2019年资产证券化发行项目中,消费金融ABS发行规模相比上年度基本持平,达到3025.67亿元,主要原因是监管机构要求发行消费金融ABS产品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满三年;但是强监管的同时国家也大力支持产业发展,2019年马上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等九家消费金融企业获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格。目前,各种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相继问世,大量的外资开始进入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进一步促进了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朝着规范化、创新化方向发展。
2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兴起原因
资产证券化拓宽了融资渠道,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开辟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存在很多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盘活互联网平台优质小微资产,促进资金良性循环
近年来,随着网络在线支付的崛起,仅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三家企业就占据了80%的电商平台市场份额,电商平台交易在所有交易平台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其中,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双十一交易额就从2015年的500亿元飞跃到2020年3723亿元,5年同比增幅就高达7倍多。这些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体消费潜力大、资金周转不活跃,因此对小微贷款的需求旺盛,而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正是依托龙头电商的大数据优势,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融资平台,满足其资金需求,即实现了资金良性循环,也进一步活跃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
侵占公司财产罪2.2提高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比例,防范金融风险
电商平台中的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融资渠道窄,加上市场的强监管,只能获取高成本的银行贷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一方面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国企业市场90%的中小企业带来了融资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市场中直接融资比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优化了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将部分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投资者,提高了信贷资产的周转效率,资产流动性的提高进一步防范了金融风险。
2.3丰富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创造了多层次的风险收益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担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的“破产隔离”保护措施大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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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人因资产重组带来的信用风险,投资机会的增多分散了投资风险。
3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金利用率,拓宽了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融资渠道,但是,因为业务交易机制不成熟,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3.1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
2019年我国信贷ABS和企业ABS发行规模分别为0.96万亿元和1.09万亿,但是交易市场中信贷ABS 换手率为33.22%,企业ABS换手率为27.52%,二级市场严重缺乏流动性。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有:第一,资产证券化设计非标准化,还本付息上都采取了独特的设计,市场难以对其进行估值定价,给二级市场增加难度;第二,资产证券产品出于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设立了较高的投资者标准,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同时仅有优先级证券产品可以在深交所交易,其余产品难以交易,这就导致投资者出于谨慎和风险规避,在后期交易中积极性不高,进而使得投资者只能在到期时变现获取收益;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有待进一步标准化,和一般的债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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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产品多有独特的设计,例如在产品还本设计上有采取过M还结构也有采取循环结构O
3.2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含了慎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两个特征,其中“真实出售”作为风险隔离措施中的第一道防线,关系着资产证券化项目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质疑购买产品后所有权转移的有效性,因此会向发起人要求追索权,银行作为发起人会选择挑战法律规范去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基础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使得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破产隔离”要求实现基础资产与融资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绝,保持财务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场内外标准不一,场内资产证券化设有SPV,场外良莠不齐,多数没有设有SPV。当市场存在法律纠纷时,各参与主体的权责问题不能做到清晰划分,同时场内产品也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隔离,比如阿里小贷的证券化计划,阿里小贷实行循环购买的方式,基础资产没有移交到SPV机构进行管理运营,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
3.3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相对缺乏,互联网企业风险性事件频繁发生,给投资者带来极大损失。虽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大多数业务都集中在阿里、京东、美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于实力薄弱的中小型互联网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步骤烦琐、周期长,业务开展困难重重,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保证投资者利益。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高,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依靠小额贷款和消费贷款获取持续的现金流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偿付,这类贷款主要具有“金融小、数量多、频次高”的特点,但是贷款审批简单使得贷款质量参差不齐,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互联网金融贷款具有较高的违约率。同时,在互联网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中,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对产品质量的优劣判断多数依靠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然而信用评级机构会出于自身利益,给予产品更高的信用评级,甚至当基础资产出现问题时为了避免恐慌抛售依旧保持原有评级,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得投资者因为获取信息不及时产生亏损。
3.4过度金融创新,类资产证券化暗藏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模式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标的资产”进行众多类资产证券化尝试。虽然这种类资产证券化模式盘活了非标的资产,解决了资产所有者部分融资问题,但是类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严重非规范性和道德风险。比如人人贷推出的产品,将流动性差的传统债券打包结构化设计,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标准化份额交易,但是这类项目没有设立专门的SPV、缺少内部分层增级措施和高质量的外部信用评价。内外部机构权责分工不明确使得信息披露不充分,一旦基础非标的资产发生违约,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最终只能遭受损失。
4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建议
4.1提高产品流动性,促进二级市场流通
从市场收益率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低、风险高,投资者为了补偿高风险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更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产品流动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_,完善产品信息披露。重点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和现金流变动状况,产品公开透明的同时要保证底层资产隐私要求和客户信息隐私。第二,完善产品设计标准化。为保障投资交易双方的利益,使用循环购买方式发行代替原有的过手摊还的交易方式,以增加基础资产还款的确定性,同时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回购以进一步改善ABS产品的流动性。第三,鼓励投资者多元化,促进市场价格发现。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者主要是银行,交易者准入门槛高,为了活跃市场促进产品流通,应该降低市场准入限制,吸引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参与以促进市场价格发现。
4.2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证券发行主要依靠发行主体的信用,通过对发行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来确定可融资金额,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将基础资产作为信用主体。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的载体,实现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脱离主体信用存在的基础。但是,目前某些类型的场外资产证券化缺乏特殊目的载体,无法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即使某些产品结构中有特
殊载体,也很难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针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颁布SPV机构适用规章制度,明确专项资产管理人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实现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第二,明确包括“真实出售”在内相关概念的界定,保证资产所有权转移有效、投资者可以行使追索权,进一步保障产品交易双方的合法性。第三,监管机构行使监督职责,明确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责任与义务,明确规定投融资双方资产所有权划分,针对不同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提出不同的管理方案,加强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4.3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交易规则
第_,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监管,制定统一评级标准,进一步优化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市场公信力;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通过随机抽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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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考核,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建立评级机构淘汰和退出机制,提高和规范行业准入门槛。第二,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建立覆盖广的征信体系。同时,推广和实行投资人付费机制,降低投资者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切断债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证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发行过程中出现更换评级机构的行为,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解释。评级机构同样需要遵循信息披露原则,主要包括及时披露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程序、跟踪评级制度等相关内容。
4.4构建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分业监管,相关法律层次较多,市场主体之间缺乏沟通,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因此统一各类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格外重要。针对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证券发起人应按照要求主动披露基础资产状况,除了包含现状指标外,可拓展披露企业经营战略,过去经营行为等信息以保证披露信息准确、真实和完整,同时对于虚假披露,应根据法律法规严加惩处,以保证信息使用者合法权利。第二,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券会出台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行业规范化准则,相关的监管和自律组织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参与主体、业务流程和产品操作问题,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三,加强分类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除了阿里、京东、美团这种大型互联网公司,新成立的互联网公司也是比比皆是。虽然目前市场上已经出清了P2P公司,但是类似的互联网公司良莠不齐,经营状况千差万别,需要有关部门实行分类监管,大力扶持新型产业发展,但对于经营状况差,公司资质较差,合规风险较高的主体要及时限制在发行门槛外。
4.5鼓励金融创新,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金融效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发展,构建更加高效的金融运行体系。但是,过度的金融创新也会带来过度投机、资产泡沫、信用风险、监管失控等问题,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前提下,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敞口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加速制定配套金融创新发展制度。对于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机构要规范化产品业务,加强完善两方评级制度,提高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严防劣质资产通过非法包装向个人投资者融资违规操作行为。同时及时出清非法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特别针对通过钻法律空子将不合格交易所和网络理财平台进行结合的组织,防止过度证券打包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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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69页)防止信息泄露,制定严格的员工奖惩机制;其次,维护线上及线下交易,在交易时要诚信经营;再次,保证与客户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满足客户对产品的需求,给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体验,并做好售后工作,将客户的售后意见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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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的道路上扮演着重要角,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应尽力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工作提供服务。
首先,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例如设立贷款担保公司、贷款保险公司,满足客户需求;其次,金融机构应健全完善审批机制,克服审批环节过程复杂、过程长的弊端,优化审批程序;再次,面对小微企业经营运作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要求,为小微企业开辟“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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