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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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31
孔雀大明王>关于月亮的歌曲【字 号】新政办[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1月2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一并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信息建立逻辑关联关
系,遵循一并登记原则,确保不动产权利主体一致。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对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查看的影像和记录材料以及审核的资料建档立卷,保证不动产登记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与权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操作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与房产交易系统衔接以及登记数据更新维护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统一布设不动产登记操作和信息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国土业务专网保持与省、市、县(市)链接,并与房产交易系统做好有机衔接,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要与相关部门共享,确保登记数据安全、数据格式符合国家要求。
  四、关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首次登记的问题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完成的,申请人可持不动产权证
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权籍调查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和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原证书,为权利人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除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外,还应提交销售的每幢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整幢建筑物中每个房屋定着物单元面积以及分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等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成果未经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登记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五、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的问题
  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要求,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与房屋转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双方缴
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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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未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再办理原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登记机构收集整理已购公有住房政府确认文件、政府批准文件、房屋登记、规划批准文件、影像成果等相关资料信息,编制宗地号和不动产单元号、计算房屋、土地分摊面积,出让金缴纳数额按土地分摊面积计算。
  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宗地内配建的非居住房屋转移时,除按房屋所在区域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的上限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按法定最高年限算起外,按上述意见办理。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个人独院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已办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个人独院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经地籍调查后,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国有土地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及其房产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除土地使用权类型已明确
为出让的以外,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不再逐一报市政府审批,转让方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转让双方缴清相关税费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通过房改程序取得的带院的1层或2层房屋转移登记按上条规定办理。
  七、关于跨宗越界建造的商品房,房屋已登记,土地审批信息缺失的商品房转移登记的问题
  (一)跨越的土地为同一土地权利人,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一致、建设项目为一个整体规划且已分别办理土地登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合并成为一宗土地,收集和提供原审批信息,为房屋转让双方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沐浴露品牌
  (二)跨越的土地为同一土地权利人,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不一致、建设项目为一个整体规划且已分别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合宗审批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关于以“毛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出让范围内原建筑物未拆迁完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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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为解决“毛地”出让中拆迁、建设周期过长的问题,采取“滚动拆迁、滚动开发”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先期拆迁一定比例的土地面积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针对拆迁部分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拆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造的房屋跨越已办土地证范围且房屋已登记,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土地相关信息,可先予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抵押和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时,应将存在的问题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查清原因,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政府启动部门联动机制,暂停其新乡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规划、土地、建设、商品房预售的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告60日,期间无异议,将公告留存并归档,政府及有关部门保留处理的权利,核减开发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区域未全部拆迁完毕,开发建设单位又不存在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为商品房购买者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出让范围内未拆迁部分旧的房屋、土地原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
续之前办理的登记事项,在以后的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再进行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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