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中应如何认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蒸鱼怎么做较之征求意见稿,本条在“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条件。所谓“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是指是开发商将土地及建筑物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就是常说的办理大产权证,但何谓“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未作出规定,给实务中如何认定带来难题。
笔者认为,抵押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一种情形,二者是特别情形与一般情形的关系,当特别情形无特别规定(则)的情况下,应按一般情形的规定(则)进行判断与认定。如前所,抵押预告登记失效
星云大师语录端午节高速公路免费吗?2022并无特别认定规定(则)的情,所以应按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则)进行判断与认定。
依《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将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一是债权消灭;
二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
纳米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都有哪些适用到“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好认定,就是指主债权消灭(具体的银行,是指贷款债权消灭),一般来说,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实务中不会出现不同认识或者争议。
趵但如何认定抵押预告登记失效中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尚有不同认识。笔者曾组织社会律师、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客户经理进行讨论,未形成共识。不过,归纳起来无外乎就两种观点:一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办理大产权证之日;二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购房人(借款人)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而在两种观点中均还存在:若购房人(借款人)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否可认定未满足“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也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房屋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前提,须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提,须办理了大产权证。如果以办理大产权证之日来认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不符合抵押登记办理之逻辑过程和条件。同时,无论房屋产权登记还是房屋抵押登记,按照《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均须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方能完成登记。如果不考虑购房人(借款人)的配合,则会助长购房人(借款人)故意促使“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同时也对银行等债权人有失公平。因此,只有确定同时具
水果拼盘的做法备以下两个条件之日,才属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才能认定满足按揭预告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之条件:一是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二是购房人(借款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如此确定,才会满足逻辑要求,才会符合法律规定本意,才会不失公平。
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能对抵押预告登记中如何认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作出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