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 号】中府办函〔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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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村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对已依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已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但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黄山的四绝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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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6.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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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来源材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房屋建造时未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村,占用宅基地建房(房屋基底未超出用地界线)且至今未扩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不需提供房屋符合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手续。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已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村,应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宅基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后,宅基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如何填报平行志愿
办理房屋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报建及验收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用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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