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书侠、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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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书侠、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苹果笔记本专卖店【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备婚礼【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皖06行终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就业方向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书侠 
蓝眼泪 陈冠蒲【当事人】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书侠 
【当事人-个人】张书侠 
【当事人-公司】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羽的评价马鹏梁晴宇 
【代理律所】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 
【被告】张书侠 
【本院观点】上诉人矿山集街道办于2020年5月作出案涉附属物补偿决定,其所确定的补偿金额依据的是淮政〔1995〕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而淮政〔1995〕47号文件已经于2004年1月1日废止,淮政〔1995〕47号文件显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矿山集街道办作出被诉地面附属物补偿决定合法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废止管辖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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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矿山集街道办对张书侠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是依据淮政〔1995〕47号《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计算。该附表一、附表二系针对征用土地不实行费用包干的地面附属物规定的补偿标准。2003年12月2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政〔2003〕103号《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淮政〔1995〕47号《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矿山集街道办于2020年5月作出案涉附属物补偿决定,其所确定的补偿金额依据的是淮政〔1995〕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而淮政〔1995〕47号文件已经于2004年1月1日废止,淮政〔1995〕47号文件显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矿山集街道办作出被诉地面附属物补偿决定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据此撤销矿山集街道办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淮政〔2003〕103号《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以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采矿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商定…。本案中,《朱北村塌陷村庄搬迁实施方案》于2011年发布,该补偿方案确定了案涉采煤塌陷村庄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其中规定的补偿方式是以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对涉案搬迁村庄的在籍常住人口予以补偿安置。如张书侠户确不属于案涉搬迁村庄在籍常住人口,不能适用搬迁实施方案予以补偿安置,那么矿山集街道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张书侠所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等具体数量据实予以补偿。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矿山集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矿山集街道
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57: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张书侠一家迁到朱庄矿居住。张书侠系民办教师转正,先在朱北小学教学,后到徐庄学校工作。2005年张庄煤矿与矿山集街道办签订搬迁协议。2011年11月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朱北村小朱庄因采煤塌陷进行搬迁,张书侠原居住房屋在此塌陷搬迁范围内。因张书侠的户口已不在村集体,双方对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发生争议,为此,张书侠于2019年10月21日到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矿山集街道办支付塌陷搬迁款22.8182万元。同年12月9日,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矿山集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张书侠的房屋和地面附属物补偿作出处理。2020年5月28日,矿山集街道办对张书侠作出《关于张书侠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决定》。张书侠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矿山集街道办具有对张书侠在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矿山集街道办对张书侠作出《关于张书侠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决定》,作出该决定的依据为〔1995〕47号《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文件,该文件系对淮
北市管辖范围内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对本案涉及采矿塌陷村庄搬迁此类型,虽然有部分规定内容,但以后已经出台的新的规定已经代替原有规定,故矿山集街道办对张书侠全家,应当适用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新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第三条规定,......,沉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采取按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或据实补偿两种方式。显然,矿山集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张书侠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决定》依据〔1995〕47号文件,属于适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矿山集街道办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矿山集街道办于2020年5月28日对张书侠作出的《关于张书侠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矿山集街道办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城镇居民,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核查公示也明确是有房无人户,且在2003年丈量登记时,当时适用的文件只有《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淮政〔1995〕47号),矿山集街道办适用该规定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张书侠、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6行终1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200308792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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