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马迁的循吏观——以《史记·循吏列传》为中心
略论司马迁的循吏观——以《史记循吏列传》为中心
王晓红
【摘 要】《循吏列传》是《史记》的“人物类传”之一.司马迁在《循吏列传》首次使用“循吏”之名,提出奉法循理、恪守本职是循吏的基本要求.《史记·循吏列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等五位“循吏”的事迹,向世人展示了以礼、以德来治国为官的例证,体现了司马迁独特的循吏观:崇尚“德治”;强调“奉法循理”;推崇“因循”“无为”,树立了一种衡量吏治的价值标准,表现对“贤明德治”的政治期待.
触摸屏笔记本【期刊名称】《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2)021
【总页数】5页(P39-43)
写给黄淮
【关键词】司马迁;《史记》;循吏
【作 者】王晓红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陕西渭南71409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史记 刺客列传K207
在《史记》中司马迁首创了“人物类传”。所谓“类传”就是“以类相从的列传,即按照人物生平行事中的共同特点,将几个人合立一传” [1]57。《史记》中“类传”共有11篇,如《儒林列传》《游侠列传》《循吏列传》《酷吏列传》《刺客列传》等。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中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向世人展示了以礼、以德来治国为官的例证,体现了司马迁独特的循吏观。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此后,循吏成为正史中的一类典型人物而被史家所记述。何为“循吏”?《辞海》的释义为:旧谓尊礼守法的官吏。这种解释略显笼统。
大学生评语对于“循吏”, 司马迁有两处明确的解释。《太史公自序》云:“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第五十九。”[2]3317认为循吏首先是“奉法循理”
的官吏。不自夸其功劳贤能,百姓对其无所称赞,也没有什么过失行为。
《循吏列传》开篇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2]3099这里,司马迁明确提出,除了“奉法循理”之外,循吏还应坚持“奉职循理”,认为只要官吏们奉公尽职,遵纪守法,天下“可以为治”。
司马贞《索隐》为《循吏列传》解题曰:“谓本法循理之吏也。”[2]3099《汉书·循吏传》颜师古注云:“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传末《索隐述赞》又云:“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2]3103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赵恒曰:“法令为文,刑罚为武。‘奉职循理’四字,乃太史公‘循吏’之本旨。”[3]1937此说甚确。
司马迁所言“奉法循理”“奉职循理”与司马贞“本法循理”,意思是一致的。“职”指作为官吏的基本职责,“法” 指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理”应如何解释呢?有人认为,“循吏遵循之‘理’是儒家的政治主张,即德治与仁政。”[4]6这种观点似有道理,然与《太史公自序》中对“循吏”解释有些冲突。司马迁认为循吏应遵循之“理”到底为何意呢?考察司马迁思想体系或可得出答案。司马迁的政治思想体系较为复杂,深受众多学派的影响。朱枝富先生认为:“(司马迁)
以道家为根基,以儒家为主干,以其它各家为枝叶,兼容并包,熔铸出新,从而形成了既融汇了儒、道各家但又不同于儒家也不同于道家的全新的政治思想体系。司马迁对各家学说的继承和吸收并不是简单地排列在一起,而是互相渗透融合为一体。”[5]159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司马迁的思想体系的确是一个杂糅体,以道家思想为根基,同时也有儒家思想的痕迹。从对“循吏”表述来看,在自序和《循吏列传》开篇中可见司马迁道家思想的痕迹,《循吏列传》中所记载的人物传记,其儒家思想又有所呈现。可以说太史公所言循吏遵循之“理”,“既有形而上的自然无为的‘道’,也有形而下的万事万物的‘理’”[6]154。
从以上分析可知,遵循法理、恪奉本职是司马迁对“循吏”提出的基本要求。郭嵩焘《史记札记》云:“史公之传循吏,取其能尽职而已。”[7]3918评价是公允精到的。
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以简短的篇幅介绍了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等五位 “循吏”,他们皆为春秋时期各国的官员,且官至卿相。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非常简要。
孙叔敖,春秋时楚庄王的令尹。司马迁《循吏列传》列其为第一人。司马贞《索隐》赞其“奉职循理,为政之先”。关于其事迹,先秦史籍中多有载述,开凿“芍陂”、修建水利工程“
期思陂”、晋楚邲之战中治军有功等等,《史记》皆不见载录。
司马迁别有匠心地采入两件事入《循吏列传》。第一件是孙叔敖进谏楚庄王恢复币值。当时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老百姓却觉得不方便,纷纷放弃本业,市场萧条。市令向楚相孙叔敖反映了这一情况,孙叔敖认为庄王的改制使得“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应该“令复如故”,楚王在其说服下,收回成命。第二件是孙叔敖使民自高其车。“楚民俗好庳车”,庄王“欲下令使高之”,孙叔敖虽然同意楚王的想法,但是认为:政令屡出,会招致百姓反感,采取了提高里巷门槛高度的办法,使人们“高其车”,从而达到“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2]3100。这两件事都是以民众“得其所便”为原则,一因“百姓不便”而变,一是引导百姓适事而变。
在《循吏列传》中,司马迁用概括性的语言介绍了孙叔敖劝民利民的事迹:“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2]3099从而达到“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2]3099的作用。
《循吏列传》记载的第二位是子产。司马迁在《郑世家》中记子产事迹,主要突出其仁德言行,如其谓韩宣子曰:“为政必以德,毋忘所以立。”[2]1774又,定公六年,郑国失火,“
公欲禳之。子产曰:‘不如修德。’”[2]1774“声公五年,郑相子产卒,郑人皆哭,悲之如亡亲戚。子产者,郑成公少子也。为人仁爱人,事君忠厚。孔子尝过郑,与子产如兄弟云。及闻子产死,孔子为泣曰:‘古之遗爱也!’”[2]1775
由于子产生平事迹已写入《郑世家》中,《循吏列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用对比法描述了子产治理郑国的效果:子产为相前:“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2]3100子产担任国相后:“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 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2]3101这段记述重在说明子产治国有方,化教于民,使得百姓安乐,国家富足。紧接着言子产去世,“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2]3100极写百姓对子产治国理政功绩歌颂和爱戴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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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是公仪休。公仪休,鲁国的国相。《循吏列传》采入的公仪休事迹有二。其一是不受鱼的故事。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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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仪休拒收遗鱼之事始载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文字则稍异。有人以为,《循吏列传》记载公仪休不受鱼这一轶事主要反映了为官者清廉自守的高洁品质。实际上,这并非司马迁采入此事的主旨。公仪休清醒认识个人好恶与事业兴衰成败之间的关系,做到慎其所好,管住小节,抵御诱惑。可见,司马迁用意是着眼于“奉法循理”。
第二件事是拔葵出妇。“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2]3102此事做得似乎不近情理。按照常理,家人劳动,自给自足、自食其力,是一件好事,公仪休为什么要自责呢?为什么做出“拔葵”“出妇”不近人情之事,司马迁却是对此津津乐道呢?关键之处在于司马迁赞同公仪休所做的这种“不与下民争利”的事情。食茹美而拔园葵以弃之,见其妻子织布好,“出妇”“燔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吏与老百姓竞相逐利。正如在开头所说“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3101,为官之人已经比一般百姓多了特殊的身份、特殊的权利,他们获得的利益比起普通百姓的利益多许多,是 “受大者”,没有必要也不可以“取小”“与下民争利”。
第四位是石奢。石奢,春秋时期楚昭王的国相,“坚直廉正,无所阿避”[2]3102。《循吏列传》采入的石奢事迹很典型:“纵父而身死”。此事最早见于《吕氏春秋》,略有异文。
石奢所处的时代,“忠孝道德冲突成为这一时期新旧道德冲突的典型表现”[8]66。石奢遭遇到了一个自己无法解决的角冲突性道德困境:“忠孝”矛盾,“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2]3102,作为一个地方官,君王之臣,为臣之道德要求要忠于君。而作为人子,为子之道德要求须孝于父母。在忠孝难以两全的情况下,石奢选择“纵父”以尽孝,刎颈身死来完成对自己“不忠”行为的救赎。这“忠孝问题”的背后的“忠”具有更深层指向意义:忠,体现为遵守国家的法令,而不是君主的意志。石奢说的“不忠”是“废法纵罪,非忠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2]3102。所以,他宁可自杀也不接受楚王的赦宥。石奢的可贵在于坚持自己的原则,以死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司马迁在对先秦循吏做定义时所说的“奉法循理”“奉法为忠”“循理为孝”在这里都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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