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2.22
∙【字 号】宁政办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狗名字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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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英语作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全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维护采煤塌陷区人民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自治区内采煤塌陷区众安置补偿工作为目标,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区人民众因采煤塌陷而引发或可能造成农村
集体土地上居民生活生产建(构)筑物、土地和地表附着物受损的安置补偿,确保塌陷区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必须遵循“谁损坏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政府主导,村、企兼顾”的原则。
三、安置补偿的方式与程序
(一)安置补偿方式。
分为房屋集中易地搬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安置补偿的程序。
1.搬迁安置补偿的程序。采煤企业上报搬迁计划(确定新村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组织核查测定、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签订搬迁协议、实施新村建设、组织搬迁。具体要求如下:
(1)煤炭开采企业应提前对拟开采区制定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计(规)划,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搬迁规划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搬迁计(规)划的批复。
(2)搬迁计(规)划下达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开采企业与搬迁村庄(单位)成立核查测算小组,核定搬迁人口,测算搬迁的建筑物面积、损坏的地表附着物等,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督促指导煤矿开采企业与搬迁村庄(单位)签订搬迁协议。
(3)搬迁新村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以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为原则。
(4)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新村址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农户新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
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原村址宅基地面积超出新村址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煤炭开采企业予以补偿。
感恩教师节的话 (5)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照搬迁协议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完成新村房屋建设,组织居民搬迁入住。
(6)对已实施边开采边搬迁或先开采后搬迁造成村庄出现房屋斑裂、地面塌陷、建筑物受损普遍较重的村庄,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开采企业应及时妥善安置居民,优先实施搬迁。
2.非搬迁安置补偿的程序。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建筑物严重损坏的,或者采煤塌陷区内及附近塌陷波及区出现的地表塌陷及建(构)筑物损坏的,由受损区域所在村委会向煤炭开采企业提出补偿要求,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受损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开采企业和受损村委会对损坏情况进行核查鉴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
异议的部分重新鉴定,最终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如果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如果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同,鉴定费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四、安置补偿的标准及要求
(一)搬迁村庄安置补偿。
1.搬迁老村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2.搬迁补偿费每户1200元。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
3.新村公建补偿(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报批、场地平整、高压供电等费用,也由煤炭开采企业承担。具体补偿费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与煤炭开采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4.易地搬迁的新村水源(生活用水)费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老村址的水井不再补偿;如老村水井补偿的,新村的水源(生活用水)费不再解决。
5.农户原有房屋的拆除费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每户补偿1200元,由农户按照签订的协议自行拆除。
6.符合搬迁的村民自行购房的,可采取应得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费+房屋拆除费一次性结清的办法进行补偿,不再纳入统一搬迁安置。
7.新村建设期间,采煤塌陷区搬迁村庄内建(构)筑物破坏程度达Ⅰ、Ⅱ级的房屋(居住型)加固维修或补偿维修费标准:Ⅰ级和Ⅱ级受损房屋维修费分别按每平方米每年30元和45元;破坏程度达Ⅲ级和Ⅳ级不能居住的,妥善安置村民或补偿租赁费,租赁费按正式房屋每平方米每月10元,直至搬迁工作结束为止。
(二)搬迁村庄已建成的村办集体或个体企业单位安置补偿。
1.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以及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林木等场区设施及附着物损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开采企新年祝福贺词短句
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参照附件2(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和附件3(采煤塌陷区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进行丈量、测算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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