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根、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芳根、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遍插茱萸少一人啥意思朱红彦徐青雅虞行 
【审理法官】朱红彦徐青雅虞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芳根;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芳根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看字手表【当事人-个人】张芳根 
【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振兴朱芳静、吴黎航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芳根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个税征收标准
【本院观点】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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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张芳根儿子张小峰、张卫峰与被告另外签订《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张芳根儿子张卫峰于2017年4月26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货币回购安置款433727.84元,原告张芳根于2017年5月22日领取腾空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计70631.2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照《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签订了案涉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513号行政判决虽确认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否定方案的效力。因此,被上诉人罗店镇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有权根据《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与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上诉人主张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并无相应事实或法律证据予以佐证,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应以征收时土地权证记载为准。对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分户报告价值时点略早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予以指出,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案涉协议系由上诉人本人签名,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由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芳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06: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芳根系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村民,在罗店镇前庄头村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6]-0l9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6.593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6.5937公顷),涉及征收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集体土地6.5937公顷。原告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之内。为实施案涉征收土地相关事宜,2017年3月3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上报金土资[2017]30号《关于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被告批准上述请示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作出金土资函[20l7]49号《关于实施〈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载明:“你委上报的《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你委,请你委严格按方案执行。"同日,罗店镇前庄头村村两委工作人员将金土资函〔2017〕49号文件和《
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张贴在该村财务公开栏处。原告属于上述方案安置范围。2017年5月,楼樟富等9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16)-019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该院审理后,作出(2017)浙07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楼樟富等人的诉讼请求。在该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1日,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同意前庄头村列入城中村改造。2016年9月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共同在前庄头村发布《征地告知书》,公告了案涉土地征收所涉的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面积、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2016年9月2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送达并张贴了《听证告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收到听证申请,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听证。2016年9月30日,金华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方式和标准、征地费用支付时间等事宜作出约定。2016年9月3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经金华
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    《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安置分为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货币安置两种,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公寓式安置标准: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最高不超过1:4.3(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二)货币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根据安置户应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人均25平方米)的4.3倍计算;每平方米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额度按同类住宅用房的评估价确定,但应扣除工程综合价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5%确定。    经过权属调查认定,《前庄头村房屋应安置人口、有权属、无权属建筑认定表》认定张芳根户、张小峰户(张芳根儿子)、张卫峰户(张芳根儿子)征迁房屋地址前庄头268号,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92.2㎡,合法建筑面积498.71㎡,超限额建筑面积6.76㎡,可认定安置人口8+1+阶梯8㎡人。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1-6号《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补偿张芳根房屋价值等的补偿326977元,搬迁补偿费3282.84元、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8055元,补助费1098元,奖励费76802.8元,临时安置费68218.92元,扣除货币化回购面积占比对应的临时安置费2508.47元,以上合计481926.09元;现有安置人员2人,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215㎡。
张芳根选择金华山前庄头安置小区85㎡公寓式房屋1套,110㎡公寓式房屋1套,合计安置建筑面积195㎡。选择货币回购面积20㎡,计人民币71240元。协议还约定,安置房面积在1:4.3比例范围内的建筑安置房价格按建安工程价1915元/㎡优惠30%后的价格1340元/㎡收取,超过1:4.3比例范围的,且超出面积在8㎡以内的(含),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房款。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张芳根在该协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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