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丰(都)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丰(都)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1.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丰(都)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丰(都)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石(柱)丰(都)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石柱至丰都(以下简称石丰)高速公路石柱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确保石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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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地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去丽江旅游多少钱  (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
  (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四)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号);
  (五)县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祝老师端午节的祝福语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区域,均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符合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符合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征地拆迁部门代为划拨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包括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征地拆迁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用土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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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收割的不予补偿,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2、附件3执行。
  (四)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范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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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行据实补偿。
  2.2008年11月29日石柱府办发〔2008〕261号文件之后修建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设施不予补偿。
  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不予补偿。
  4.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具体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具体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4执行。
  2.属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拆迁房屋参照拆迁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的房屋,按其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补偿,村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4.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附件1简易结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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