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班组安全管理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R1 | 住宅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 ||
R11 | 低密度住宅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高考怎样填报志愿1的用地 | ||
R12 | 商品住宅用地 |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13 |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 ||
R14 | 廉租房用地 |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 ||
R2 | 公共服务设施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
R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R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期中考试后作文 |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
C23 | 商务办公用地 |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 ||
C24 |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C26 | 市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
C3 | 文化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
C36 | 我曾文娱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
C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C8 | 其它公共设施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
W | 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W1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
W2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W3 | 堆场用地 |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T1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
T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
T21 | 高速公路用地 |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 ||
T22 |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 ||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
T3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T4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 ||
T41 | 海港用地 | 海港港口用地 | ||
T42 | 河港用地 | 河港港口用地 | ||
T5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S1 | 道路用地 |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 ||
S11 | 主干路用地 |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企业性质分类 | ||
S12 | 次干路用地 | 次干路用地 | ||
S13 | 支路用地 |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
S14 | 其它道路用地 |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 ||
S2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 ||
S3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搞笑名字大全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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