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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国羽毛球队让球事件的伦理审视
一、奥运竞技场上的荣耀与丑陋
2012年伦敦奥运会已经闭幕,中国代表团共获得38枚金牌27枚银牌22枚铜牌,奖牌总数87枚,排名金牌榜第二和奖牌榜第二,创6项世界纪录、6项奥运会纪录,取得了参赛奥运会的最好成绩。中共中央、国务院向代表团发送贺电,表示慰问及祝贺,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赞扬中国代表团在此次奥运会上取得的骄人成绩。奥运选手们归国之后也受到热烈欢迎及特殊的礼遇,一时间中国代表团风光无限,全国人民也沉浸在骄傲与喜悦之中。但是,在肯定成绩与荣耀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此次奥运会上最大的丑闻,即中国羽毛球队的让球事件。中国第一枚奥运金牌
在2012年7月31日的伦敦奥运会羽毛球女双小组赛A组最后一场比赛中,世界排名第一的中国组合于洋、王晓理爆冷不敌韩国组合郑景银、金荷娜,双方在场上失误频频,击球不是出界就是下网,比赛监督在中途曾走进场内提醒双方积极进攻,买票入场的观众对这种明显的让球行为也是唏嘘不已。此事发生之后,各国媒体在第一时间纷纷报道,严厉批评中韩选手在比赛中违背奥运精神,消极比赛。世界羽联也随即举行听证会,最终在8月1日,世界羽联宣布,取消四对在伦敦奥运会小组赛中消极比赛的选手,这其中就包括中国羽毛球队的于洋和王晓理。消息传到国内,举国哗然。中国羽毛球队虽然对消极比赛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但也并非毫无怨言。因为此前羽毛球比赛的赛制都是淘汰赛,规则与利益一致,没有
为参赛选手留下可以通过让球取得团队更大利益的制度空间。而此次奥运会羽毛球项目比赛实行的是小组赛,在这种赛制下,如果中国队每一场比
赛都尽全力拼搏,那到最后将不可避免的发生同一球队不同参赛选手之间的自相残杀,而这种损害球队整体利益的行为也难免会被认作是战术上的愚蠢。所以当让球事件发生之后,国内舆论基本上分为两类:一是基于道德原则上的声讨,二是基于战术选择上的同情,斥责比赛规则的不合理。众说纷纭,各据一词。中韩两国官方处理这起让球事件的做法也是截然不同。韩国普遍将此次事件认作是“国耻”,事后不仅将参与事件的选手禁赛三年,而且还永久罢免了相关人员的教练资格。然而随着中国羽毛球队包揽了此次项目的全部金牌,这些金牌似乎充当了让球事件的遮羞布,让这次丑闻不再被人提起,官方也未作任何形式的处理,笼罩在中国羽毛球队上面的一切阴霾仿佛都烟消云散了。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丑闻可以被淡忘,但是给我们留下的教训及问题却不容忽视。
太阳升起二、体育竞技规则下义与利的取舍
关于此次让球事件,我们首先要问:中国羽毛球队的行为是在合理利用规则的范围内,还是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触犯了竞技体育道德的底线?在世界竞技体育中,诚实守信应该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而存在,违背这一原则,就意味着欺骗,而充满欺骗的比赛,显而易见就毫无意义可言,也会彻底瓦解竞技道德的存在。中国羽毛球队的让球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欺骗,触犯了诚实守信这一项最基本的道德
原则,而且对世界观众、对竞技体育都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及冲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这种让球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利用规则的范围,违背了竞技体育的道德原则,所以中国羽毛球队理应受到处罚以及道德上的谴责。但问题问到这里,并没有彻底解决矛盾,我们知道,中国羽毛球队虽然愿意接受惩罚,但对世界羽联
制定的比赛规则不无微词,一部分社会舆论也认为正是规则的不合理导致了让球事件的出现。也就是说“规则迫使选手违背竞技道德”,对待这一命题,我们应该认真分析,辨别真伪。首先世界羽联制定的小组赛赛制并非是任意妄为,而是基于鼓励更多选手参与比赛这一信条所作出的选择,这一信条也正与奥林匹克精神相符。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规则本身是合理的,是拥有道德基础的。我们之所以说“规则迫使选手违背竞技道德”是因为这种拥有道德依据的规则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偶然相遇的同队选手
信用记录网上查询进行比赛,从而损害球队的整体利益。也是就是说这种规则只不过是为某些球队出了一道选择题:A 违背体育竞技道德,让球故意输掉比赛 B 坚持诚信原则尽力比赛,损害一部分球队利益,二选其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规则迫使选手违背竞技道德”是伪命题,真命题应该是“规则迫使选手在获取球队整体利益与遵守道德原则之间做出选择”。面对这样一种规则,我们不能因此就可以义正言辞的说它是不合理的。回顾那些西方经典的伦理学理论,无论是康德的强调道德自律的义务论,还是承袭亚里士多德的美德理论,抑或是争议颇大的功利主义理论,都不能为此提供任何的理论支持。恰恰相反,中国羽毛球队的让球行为正是与坚持道德原则的自律行为相违背,同时可能获得的那一己私利也
远远小于给观众以及其它选手所造成的痛苦,运动员、教练个人更谈不上树立诚实守信的品德。所以当我们将责任推向规则制定者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道德自觉的缺乏以及竞技道德的沦落不堪。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道德传统的文明古国,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我们一直倡导舍利取义、先义后利的道德自觉。孔子有言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荀子亦有
言曰:“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而当今天义与利需要取舍的时候,我们还是在世界面前作出了舍义取利的行为,并拿规则作为借口来开脱,实在是有违大国风范。叶页书斋
三、合理利用规则与违背道德的界限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已经明确提出在规则合理的情况下,让球事件超出了合理利用规则的范围,违背了体育竞技道德。但是我们却留有一个问题尚待解决,那就是合理利用规则与触犯道德的界线究竟在哪里,在此次奥运会上,相比英国自行车选手的假摔行为,中国羽毛球队是否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英国自行车选手在比赛期间发挥失常,在名次落后的情况下故意摔倒,根据规则,比赛重新进行,该选手在之后的比赛中一路领先最终获得金牌,裁判也并未认定是消极比赛。对比中国羽毛球队,同样是利用规则,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两件事情的区别我们我们又怎么去弄清合理利用规则与触犯竞技道德之间的界线?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追本溯源,询问道德的含义。约翰哈特兰-斯温在《道德之分析》一书中写道:“一类行为之所以被某一个社会称之为道德行为,是因为履行这类行为被认为
具有社会的重要性,忽视或妨碍这类行为将造成社会的灾难”且“并不存在所谓固有的、无条件的、绝对的道德或不道德。道德或不道德决定了具体社会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履行或避免某一行为所具有的社会重要性的程度。”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关键在于履行或避免它所具有的社会重要性程度,而社会重要性程度依据于忽视或妨碍这类行为将造成的社会灾难来衡量。以此,我们可以分析,英国车手假摔与中国羽毛球让球事件的区别就在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不同。假摔给观众造成
林正应
的危害远远小于让球事件,这根据在场及收看转播的观众的情绪反应便可知。假摔的危害性小到不能构成道德事件,因此属于合理利用规则,而中国羽毛球队的让球事件正好与之相反。所以是否属于合理利用规则,要依据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事项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判断。当在一定具体条件下,一种为获得更多利益的体育竞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到不能构成道德事件时,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行为属于合理利用规则,在这里合理利用规则与遵守体育竞技道德也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四、坚守奥林匹克精神,树立体育竞技文明
中国羽毛球队的让球行为被国际媒体指责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奥林匹
克精神的不良事件,由此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也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因为奥林匹克精神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灵魂,被广泛推崇,不可违背。那么奥林匹克精神究竟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必须明确。奥林匹克精神一词是法国杰出的教育家、体育思想家、现代奥林匹克之父皮埃尔?德?顾拜旦首先提出来的,但
是奥林匹克精神本身却贯穿着古今两个时代。从公元前776年有文字记录的第一届古代奥运会开始,到公元393年被正式取消,古代奥运会共举办了293届,历时1169年,在这一千多年的时间里,通过《神圣休战》条约的签订,古代奥运会举办过程中酝酿形成的追求和平、团结、公平、公正的奥林匹克精神渗透人心,经久流传,成为世界体育史上最为光辉灿烂的一章。现代奥林匹克精神是在继承古代奥林匹克运动追求卓越、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过顾拜旦等一批早期呼吁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倡导者,基于自身对体育竞技文化的认识,经过一番思考和宣扬而形成的。比如说顾拜旦曾经一直提倡“参与比取胜更重要”,他将其解释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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