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也叫纳税登记,是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涉税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一项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一)开业税务登记
穿越火线怎么刷雷神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范围
各类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也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的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4. 税务登记联合办理
一家办理: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地税任一个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手续。
信息传递: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
我国逐步打破原来国、地税各自受理税务登记业务的方式,变成¡°一证、一号、两章、一局受理,一套工本费¡±,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县、区)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5.临时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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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发放限于以下情形: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是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6.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纳税人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易见地方悬挂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纳税人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周生如故结局税务登记证件的出示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7.验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验审制度(验审:一年或不定期),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取消了证件有效期,以往每3年一次的换证工作将不再进行。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工
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2.税务登记的内容变动
烧烤店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三)注销税务登记移动营业大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四)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非正常业户管理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确认纳税人失踪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将其纳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实施特别监控。同时,公告宣布纳税人失踪,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的使用;宣布其领购未报验的发票失效。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税务登记。
(六)外出经营的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
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七)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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