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纳税筹划思路
转让定价,也称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通常有购销货物(零部件、原材料和产成品)、购置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转让与使用、提供劳务(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融通资金及有形资产的租赁等。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反避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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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 在资金、经营、购
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
避税方法
笔借入或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
笔借入或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
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
跆拳道黑带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有什么游戏好玩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合理方法包括:①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
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② 再销售价格法,即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③ 成本加成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④交易净利润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⑤ 利润分割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⑥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情形主要包括:①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③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④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⑤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上古神兽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4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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