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2、诡设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避税地)关联企业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又被称为诡设利润。
3、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
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5、预约定价协议:又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6、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个人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二、单、多、判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二)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三)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践中,各国通常是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即可被判定为本国居民。我国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详见书36-39)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公司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有时也被称为“财政住所”。(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直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做法。(详见书43-45)
卓依婷死亡真相资料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结合书110页案例:判定居民身份和法人身份以及如何操作):(一)经营所得:①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
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舍有常设机构,但其经营所得并不是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取得的,那么该国要不要对这笔经营所得征税,目前各国主要奉行两种原则:一是实际所的原则(又称归属原则);二是引力原则。
②交易地点标准: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也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同时,我国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不实行“引力原则”。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二)劳务所得:①劳务提供地标准避税方法:是指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或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②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是指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够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③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是指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
(三)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①股息:目前各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分配姑息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国为姑息所得的来源国.
②利息:一是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二是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的来源地;三是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四是以贷款的担保物(不动产或财产)所在地为利息所得的来源地。
③特许权使用费:一是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二是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即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三是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四是以无形资产的开发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④租金所得: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各国主要依据产生租金的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或者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来判定租金所得都的来源地。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四)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但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起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标准和转让者居住地标准。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动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地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居住地)确定。
二、简答题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收,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
三、简述题
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及类型:原因: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两国不同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②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③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简述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②再销售价格法(RPM,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③成本加成法(CPLM,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采用的方法:①可比利润法(CPM,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ab型血人的性格②利润分割法(PSM,在我国税法中又称“利润分配法”,它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贡献分析法;剩余利润分析法)
③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在我国税法中又称“净利润法”,它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四、计算题
1、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计算: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见书75页)
2、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直接抵免限额的概念及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见书83页)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见书88页)
五、论述(或简答)
1、如何理解国际避税地?
答: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见书111页)
2、国际避税地(避税港)的类型:
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岛、开曼岛、瑙鲁
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岛
③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
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
⑤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3、国际避税措施的方法:①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是瑞士)【见书239页】
②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重阳节 作文真实法:节约粮食的手抄报大全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约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③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见书240页)
④限制资本弱化法规(见书243页)
⑤限制避税性移居(见书249页)
耸立⑥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见书251页)
⑦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见书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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