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中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
2021年第4
期一、引言
近些年,跨国公司表现得异常活跃,逃避税案件也频繁发生。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如苹果、谷歌、星巴克等都或多或少地卷入了逃避税的风波。跨国企业国际避税的原因多样,主观上是逐利性;客观上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则的重叠或者是缺失,导致跨国企业被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
当然,跨国企业国际逃避税的危害也是极大的:一是会降低全球资源配置的效率。比如一些跨国企业通过在低税国高价销售产品和服务,而在高税国则定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形成差别定价,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侵害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比如跨国企业免费让收入来源国的客户访问网址,转而向在网页上投放广告的广告商收取广告费来盈利,这样就巧妙地避开了收入来源国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三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一些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使得它们实际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只用交纳很少的税,这样一来对于同行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另外这些跨国企业成本更低,也可能会形成价格优势,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国际避税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国际逃税行为都会损害到所属国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为了避免跨国企业通过利润转移来侵蚀税基,所以各国以及各个国际组织会对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行为进行规制。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介绍
跨国企业为了规避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制,常用的手段主要有:利用收入来源国常设机构规则的漏洞来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通过与关联方订立成本分摊协议,或者设立受控外国公司,从而实现在低税地多分利润,高税地少分利润;通过把利润转移到开曼岛、英属维尔京岛等国际避税港来逃避税收;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等。
1.滥用常设机构的例外条款。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的例外条款一直是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垫脚石,该例外条款规定企业属于准备性质或者辅助性质的营业活动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一些跨国企业(特别是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就充分利用这项规定,通过在国外开展按照传统常设机构规则被认定为准备性质或者
避税方法辅助性质的营业活动(如电商设在国外的一个小仓库或者是设在国外收集客户信息的一些分支机构),从而有效地避开收入来源国常设机构的认定,规避收入来源国纳税义务。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由于自身的独特优势,
价值很难计量和评估,所以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惯用对象。此类案件,通常很隐蔽,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即使察觉到了有避税嫌疑,但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又很难核实,所以这类案件通常是各国税务机关监察的重点和难点。此类案件的主要操作手法是:高税地定低价卖产品给低税地,低税地定高价卖产品给高税地,这样就使大量利润适用低税率,大大降低全球税负。
3.资本弱化。近年来,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更是会
通过减少股权融资,同时扩大与关联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来增加利息支出(通常会规定较高的利息)来加大税前扣除,以此实现所得利润的转移,从而减轻全球税负。
4.国际“避税天堂”。所谓的“避税天堂”就是对在本地区
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或者征特别低的税的地区。典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包括开曼岛、英属维尔京岛、百慕大岛等。以英属维尔京岛为例,跨国企业在此设立一家公司,总费用不到1000美元。虽然近些年,避税地在OECD 的压力下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成本,但是其实际税负还是远远低于其他地区,由此可见,避税天堂作为跨国企业避税的利润转移地就再正常不过了。
三、各国以及OECD 的反避税措施
白露的句子短句唯美1.显著经济存在在常设机构认定中的运用。对此,典型
的例子就是印度。从2019年4月1日,印度财政部便引入“显著经济存在”补充国内法中的“商业联系”概念,这种新的联结度规则就意味着实体存在不再是跨国企业被认定为印度常设机构并负有印度纳税义务的前提,这些跨国公司在印度境内只要满足收入门槛或者用户数量门槛就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认定标准,从而构成常设机构。
2.OECD 的转让定价指南。相比于之前的转让定价指南,2017年版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认定标准,指出准确界
定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实质至关重要,如果交易双方的实际行为与合同安排不一致,应当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行为作为依据;在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方面,引入风险识别六大步骤,用
国际税收中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实现了跨区域流动,而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在助力经
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筹划全球缴纳税收的最小化。这就导致跨国逃避税行为频繁发生,手段也更加隐蔽,对各国的税基造成严重侵蚀。与此同时,各主权国家以及OECD 与G20等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出台和修订一些国际税收条约。于是,一场避税与反避税的较量拉开序幕。文章通过介绍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并结合各国应对措施,希望给国内反避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常设机构;转让定价;国际税收;避税与反避税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
经济与法
151
以确定对风险实施控制并且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的交易一方所应获得的回报;同时还指出法律安
排应当作为判断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的初步依据,即无论企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者,如果该企业承担了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以及价值提升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则可获得上述无形资产相关的收益等。尽管OECD 在不断更新完善转让定价的相关规范,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普遍通行的反避税国际税收公约,各主权国家只能以转让定价指南为指导,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出台临时性措施进行规制,如修订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成本分摊协议规则等。
宝宝免费起名字
3.中国应对资本弱化的“双红线”。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
有关资本弱化的应对措施主要是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扣除的限制。规定的标准可以分为“双红线”:一是利率红线,关联方债权融资的利率,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债资比红线,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不超过债资比红线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可以扣除。一般的企业向关联企业债权融资都会受到这两个条件的规制。如果企业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满足独立交易原则,或是关联交易双方税负相当,那么其合理利息支出也是可以扣除。这个规则的出台,使得企业想通过高利率借款从而支付给关联方大额的利息费用进行利润转移得到遏制。
4.英属维尔京岛落实国别报告制度。伴随着各国对跨
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的重视,以及涉税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体系的不断发展,各国要求避税天堂建立信息交换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继开曼岛发布关于落实国别报告的相关法规后,为响应BEPS 第
十三项行动计划,英属维尔京岛也于2018年10月公布了税务事项司法互助法案2018修正案,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注册在英属维尔京岛的企业有义务递交国别报告;该法案同时规定了哪些企业需要递交国别报告、准备的门槛、申报的时限、没有递交国别报告的罚则等内容。主要有:递交国别报告的年限是2018年1月1日至以后的纳税年度;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主体首先必须是英属维尔京岛的居民企业,同时需要满足要求的7.5亿欧元收入门槛,它可以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实体,也可以是跨国企业集团指定的代理控股实体。这些制度的落实无疑会对跨国企业是否继续选择在英属维尔京岛等避税天堂转移利润形成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避税天堂这一避税途径。
四、针对我国国际反避税的建议显卡怎么看
1.促进税银信息共享,推动电子发票国际化。有效促进
税务机关和银行系统的信息协同,这就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共享信息数据库,从而可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收集到的涉税信息第一时间报送给税务机关来进行甄别,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到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异动,以识别跨国企业是否具有利润转移的嫌疑。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完善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由于
石家庄游泳馆
电子发票一般都印有销售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所以不能局限于电子发票的国内流动,还要积极推进各国电子发票数据互通,从而实现电子发票的国际化,使得各国能够及时收集
到大型跨国企业的跨境交易活动的数据,这些举措能够有效应对跨境电商的逃避税行为。
2.重视利用同期资料,获取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信息。通
过审查企业递交的同期资料(尤其是成本分摊协议和国别报告),便于税务机关了解目标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生产经营状况,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检查是否符合“显著经济存在”认定标准。同时,还可以获取该企业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分析可比数据的有效性,通过关联交易情况判别母子公司之间是否符合“非独立代理人”的认定标准,从而实现在跨境税源的源头上紧抓跨国企业的涉税信息,进一步辨别跨国企业是否存在逃避税的嫌疑。
3.注重税务人才培养,完善税收立法体系。跨境投资规
模飞速增长,有些税法上的漏洞会使得跨国企业借此来避税。对此,可以制定一些反避税的专项法规,同时增加配套的司法解释,形成一整套反避税法律体系;另外,不断完善反避税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如规范企业同期资料的报送标准,要求企业配合中介机构在其年报中披露税收筹划的方法等。
国际税收是一门既专业又综合的学科领域,专业性体现在它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深厚的国际税收知识功底,对国际税收条约以及各国的国际税收制度有深刻的了解,同时,综合性在于它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熟练的英语阅读能力、法律知识储备等。复合型税收人才的供需缺口就要求税务机关强化税
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推动税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从而提升税收队伍整体素质,快速准确甄别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建多边反避税平台。税务机
关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情报交换(尤其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实时了解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注意防范纳税人避税的行为。同时,也要加紧同OECD 、G20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全球反避税的多边行动,与各国签订反避税协议,本着共同利益原则,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构建多边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1]科尔曼·茉莉,刘奇超,陈明.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常设
羊肉饺子馅怎么调好吃
机构的规则调整:一个总体框架[J].国际税收,2018(06):38-
46.
[2]刘子瀛.从国际税收大事件视角反思我国反避税管理
工作[J].中国商论,2018(10):43-44.
[3]刘奇超,罗翔丹,刘思柯,等.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规则:
理论发展、立法实践与路径前瞻[J].国际税收,2018(04):35-
42.
经济与法
152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