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九条建议
疫情之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九条建议
⼤状说:⼤状,中⼩企业⾃⼰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家带来的⽂章,是《疫情之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九条建议》,是关于法律服务的内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临的困境
公开数据显⽰,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常突出的地位和作⽤。
疫情过后爆发的20个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民营企业通过踊跃捐款捐物、加班开⼯⽣产、严守政策规定等各种⽅式,以实际⾏动彰显了民营企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但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也使民营企业的发展蒙上了⼀层阴影。防控疫情需要避免⼈⼝⼤规模流动和聚集,延期复⼯、封闭隔离,部分民营企业⽆法从事正常的⽣产经营活动,⽣产要素闲置、物流⼈流梗阻、资⾦供给紧张。
白鹿原小说结局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临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是对外经营中的合同履⾏风险;⼆是内部治理中的公司退出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困境的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亦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法律层⾯应对当下民营企业⾯临的困境,⾸先要准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可能产⽣的后果。简⾔之,要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
小腿不直怎么办(⼀)不可抗⼒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般来讲,不可抗⼒产⽣的法律后果有⼆。⼀是可作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不可抗⼒对合同履⾏的影响有⼤有⼩,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并⾮可⼀概主张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见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6条,即“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
从⽬前来看,多省市启动重⼤突发公共卫⽣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各⽅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具有正当性。当事⼈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不可抗⼒致使合同⽬的落空的,可以通知⽅式解除合同。在⾃⾝义务之履⾏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合同。在⾃⾝义务之履⾏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但在当事⼈个案中⽆法主张不可抗⼒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情势变更的可能性。从构成要件上讲,情势变更明确要求基础条件的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变化,虽不⾄于⽆法履⾏,但履⾏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对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履⾏结果显⽰公平等构成要件情形下,当事⼈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亦可诉诸法律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从⽽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分配与风险负担。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合同履⾏风险
合同是企业进⾏⽣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商事交易都离不开合同。在此,我们以民营企业经营中⼏类典型合同履⾏为例,试做简述说明。
⼀是融资借贷类合同。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络借贷)、⼩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之“⾦钱给付”之间⽆法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法主张不可抗⼒之抗辩。当然,⽆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链产⽣重⼤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民银⾏、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步强化⾦融⽀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化旅游等⾏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微企业,不得盲⽬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租赁业务的,⿎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等⾦融机构开展协商⼯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法作为诉讼中的
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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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停业,从⽽对合同履⾏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损失扩⼤。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导致“服务交付”产⽣实质障碍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当事⼈亦可主张解除合同。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需要秉持诚实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法履⾏,但因订⽴合同的基础条件发⽣⽆法预见的重⼤变化,继续履⾏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情势变更。
三是楼宇/⼚房租赁合同。
企业本⾝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式。企业作为承租⼈要求减免租⾦的,
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法继续使⽤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抗辩,视情况减免租⾦。对于绝⼤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障碍,⽆法进⾏不可抗⼒抗辩。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地⽅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予以⽀持。如《北京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措施》中,⿎励⼤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对中⼩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各区对采取减免租⾦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也可在诉讼中请求⼈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服务过程中,也会⼤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企业会租赁场地进⾏经营。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法进⾏,⾃然可适⽤不可抗⼒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房⽆法使⽤,不存在不可抗⼒的适⽤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合同显⽰公平的,企业亦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
●综上,我们建议:●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业、现状之具体特点,对于法律上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严格恪守承诺,履⾏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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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履⾏不能的合同,及时以通知⽅式⾏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各⽅损失扩⼤;
对于虽不存在履⾏障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履⾏结果明显不公的,要积极采取协商⽅式变更合同条款,共克时艰,也可以诉诸法律救济途径,请求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公司治理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临的公司治理风险,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依法合规运⾏的问题,但主要集中于公司退出中的风险。可以预见,疫情过后,部分中⼩型的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被动退出。绝⼤多数中⼩型民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公司是企业法⼈,独⽴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现实⽣活中,部分民营企业在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去楼空”并不鲜见,导致股东、投资⼈⾯临巨⼤法律风险。
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五⽇内成⽴清算组进⾏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发布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清算,或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
的,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退出不当需承担清偿责任。《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18条到20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可能因未及时清算、虚假清算、不当清算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法进⾏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注销登记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建议:●
双人旁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84条⾄189条之规定,依法开展清算⼯作,通过⾃⾏清算、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式,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股东、投资⼈等各⽅之合法利益。
以上为《疫情之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九条建议》的全部内容,若您有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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