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管理办法
研发支出管理办法
1总则
1.1加强本公司研发费用管理,准确归集和核算各项研发费用,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研发支出是指公司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1.3研发费用发生时相关人员必须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上注明项目名称,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研发过程中领用的物料应在领用时区分清楚用于哪个研发项目,以便财务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
2.研发项目立项
2.1研发中心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或市场技术调研报告,拟制《产品开发项目立项书》,组织进行项目委员会项目评审,并确定项目难度系数后,填写《产品开发项目立项审批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管理部下达《产品项目计划》。
2.2研发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产品项目计划》下达后,研发中心总工办组织选定项目负责人。通过公开竟聘选拔或由研发中心指定,由总工办组织项目委员会评审或会签,总工程师批准,确定项目负责人。
2.3研发中心负责科技局的项目备案工作,财务部负责到税务办理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
3.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3.1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3.1.1研究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1.2开发阶段: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
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3.1.3研发中心需向财务部提供判断项目处于“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的书面支持,公司应设置项目的第一次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结束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持续进行研发,则从项目的第一次评审验收结束之日起,作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项目开发完成后,研发部门给财务部门出具一份项目完成评审书,财务部依此意见确定该项目资本化期间结束,并归集资本化费用,确认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与下一期间进行项目费用分摊。
3.2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
3.2.1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2.2当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2.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2.4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构成。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3.3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3.3.1公司所有研发支出都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归集,并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
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两个二级子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科目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项目。
研发支出科目
3.3.2公司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核算时,首先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
3.3.3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3.2.2所述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首先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
4. 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
4.1公司自行开发专利成功,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当期税前扣除;所产生的申请费用和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摊销。公司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4.2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按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会计准则中无年限标准的按 10 年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4.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因为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4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是指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②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4.5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4.6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但若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4.7根据可获得的情况判断,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照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
但应当在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5.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
5.1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税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5.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失(营业外支出)。
6 附则
6.1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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