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项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课题经费支出会计核算工作处理
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实施科技强国战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十分重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以及企业的科技研发主力军作用,每年拨付巨额财政资金,立项资助科研院所、高校以及企业承担科技研发课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资助科技研发的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作用。本文拟就企业承担政府立项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发生的课题经费支出会计核算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一、归集核算政府立项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费支出工作应遵守的规则
1、单独建账核算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对政府资助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规定单独建账核算要求,明确承担政府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单位不得将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混入核算,对从事多项科技研发项目的单位必须单独设置明细账分开核算。
从近几年政府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工作情况看,有的企业财务部门误认为仅对政府部门拨入的科技研发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建账核算就行了,对经核准并在签订的《科
技研发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自筹配套经费支出未能单独建账核算,以致这些企业编报的科技研发项目自筹配套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明细表未能根据账面单独核算明细账编制,存在打混战情况,造成认定难度,直接影响科技研发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工作质量。
2、按政府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归类明细)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研发支出科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科技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性质或特征,明确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均要求科研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编报经费预算,同时也要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3、以真实、合法原始凭证作为归集核算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依据
政府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合同签订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能否正确、合理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其中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作为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依据的原始凭证是真实、合法的。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课题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关口,切
实做到能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杜绝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作为课题经费支出入账依据行为。
在政府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结题财务验收情况看,有些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注重从源头抓好课题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审核关,以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无法审计确认入账依据不足的课题经费支出。怪谁呢?如课题经费支出中材料费用,若领料单上未能注明科研项目,则无法确定该领用的科研材料归属哪一个科研项目,或者无法足以证明该领用的材料确系科研项目研发所需的材料耗用支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完全有理由剔除该笔经费支出。吃亏,只能怪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己未做好课题经费支出源头管理基础工作。另外,试图通过打混战方法,将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混入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终究是要露馅的,绝对是不可取的下策。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核算会计政策,合理分摊科研项目之间共担部分的科研经费
重生产向重研发转变是企业提升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许多企业开始注重科技研发投入,大力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工作。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科研项目情况下,会发生
这样的状况:有的科技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活动;有的科研设施或设备由多个科研项目共同使用。按照规范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求,凡应由多个科研项目共担的研发费用,应在科研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因此,同时从事多项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必须注重事先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核算会计政策,明确科研项目共担研发费用分摊政策,为规范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从近几年政府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情况看,许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由科研项目之间分摊的科研经费会计处理随意性大,未能提供合理分摊依据,影响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三、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规定不一致,企业应合理应对
如前文所述,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其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也不同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活动经费支出会计核算,不可能、也不应根据不同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分别建账会计核算;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规定,对按企业章程规定权限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遵守单独建账与不同科研项目分开明细核算规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所规定的科研经费支出内容划分原则,设置适当会计科目与明细支目内容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基本上反映了企业对某一科研项目截止日科研经费支出情况,也为企业按照不同政府部门要求编制申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提供了有效依据,达到既真实又高效地向有关政府部门编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之目标。有些企业因为未能做到单独建账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以致事到临头向有关政府部门编报企业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时,临时抱佛脚,东拼西凑,往往依据不足,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白忙活,吃尽了苦头,不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至于前文指出的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企业向不同政府部门编报年度或截止日科
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数据采集口径问题?笔者经过认真分析、比较,其实上述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编报科技研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口径大同小异,大部分系支出明细名称提法或称呼不同罢了,内涵其实一致的;最大的不同点,主要是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中允许将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的科研设备实际支出可全额列入科研经费支出归集表反映,再者科研设备折旧费不列入科研课题经费支出范围;但这并不是说允许政府科技部门委托立项的科研项目合同中规定购置的科研设备实际购置支出列入科研费用中核算,对企业会计核算来讲,还是应遵守适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账面仍应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科研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无非是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编报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归集表时,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添置的科研设备购置实际支出(即企业账面该固定资产原值)列入“设备费”栏目反映而已。
总之,在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统一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支出范围、明细归类名称以及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允许可作一次性科研费用列支等政策之前,企业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遵守单独建账会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与精细化会计核算要求,在对同一科研项目建一本帐的前提下,恰当设置会计科目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支目,相关科技研发部门及其人员协同财会部门,各负其责,做到真实、
规范归集核算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然后根据企业账面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结果,对号入座,根据不同政府部门对科研项目范围、编报的时间跨度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列支口径,在作适当、合理加减基础上,分别规范编制不同政府部门不同要求的企业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这样的操作程序与规则,既有效解决目前有些企业编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归集表无根无据问题,也解决了不同政府部门对同一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列支范围口径不一致情形下编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过程中数据采集方法问题,也有助于消除有些企业对同一科研项目同一时间跨度同一开支范围情形下编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归集表因申报政府部门不同而结果却大相径庭的不合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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