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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6
【字 号】株政办发[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和津贴补贴差距较大等问题,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全体公务员充分认识规范津贴补贴的目的和意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城市四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各县市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年人均1.6-1.8万元确定。各县市区具体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启动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待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后,再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进行规范。
  五、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由市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株洲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对市直机关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
  (二)公平合理原则。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市直机关各单位之间津贴补贴的不合理差距,建立公平合理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机制。
  二、实施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上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均按本办法规范管理。
  三、规范办法
  (一)统一项目
  1.市直机关单位纳入归并范围的津贴补贴,规范后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类。其中,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工作津贴占40%,生活补贴占60%);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归并为离退休人员补贴一项。
  (1)在职人员工作津贴。是指对在职工作人员按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工作性津贴。
  (2)在职人员生活补贴。是指对在职工作人员按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生活性补贴。
  (3)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对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的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补贴。
  2.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
  (1)改革性补贴。市直机关单位改革性补贴包括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费医疗改革补助两项。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2)奖励性补贴。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归口管理、控制范围、限制标准、从严审批的原则,由各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重新申报其考核及奖励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规范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另行部署。
  3.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和女职工卫生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发放。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二)规范标准
  1.市直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市直机关单位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市直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各占50%确定。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批。
  (三)统一发放
  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1.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津贴补贴标准。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津贴按60%发放;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停发津贴补贴。
  3.工作人员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除外)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工作津贴;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  (四)严格管理
  1.各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国家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并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2.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各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审阅编辑、培训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奖励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四、严肃纪律
  市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纪律,切实加强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贴补贴、奖金或享受其他福利。市纪委及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实施。
  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审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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