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
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
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④除
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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