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
渝人发〔200015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一)工作人员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只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
  (二)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开除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除按本条(一)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受降级处分的,从降级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如级别工资在本人所任职务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处理。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不适用降级处分。
  2、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其中,既任命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
  (1)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执行的专业
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再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靠人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人最高档)。
  (2)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执行的职员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就近就低靠人降低后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
  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职处分:
  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按重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其工资,具体办法为: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重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重新确定职务工资办法为:首先将原职务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
差),然后将降低一档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人最高档)。
  重新确定级别工资办法为:级别工资降低一级,若降低一级后的级别工资超过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以上的,只能按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级别工资已执行倒级差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后,仍保留一个倒级差。例如,某处长现执行本职务最高级别7级,工资为350元,并执行了一个7级到8级的倒级差55元,合计级别工资为405元。其受行政撤职处分后,级别工资降低一级,应为8295元,仍保留一个倒级差,即:从8级到9级的倒级差为45元。该处长实际执行8级级别工资加一个倒级差,合计金额为340元。
  (2)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从受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受处分解聘职务或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次月起,首先将原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在一、二档的,按两个档差降低),然后将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确定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3)事业单位既任命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撤职处分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在一、二档的,按两个档差降低)。如受处分后重新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将降低两档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如受处分后专业技术职务未发生变化而重新任命了较低行政职务或不再担任行政职务的,应将本人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两档。
  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次月起,首先将原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两挡(职务工资在一、二档的,降低两档的金额),然后将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确定的职务相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如受撤职处分后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而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改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再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即:先按本人1994317日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和工龄,根据1993年工改套改工资政策规定套改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加上1993年工改至受处分前按规定应增加的职务工资档次,再在重新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上降低两档职务工资。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撤职处分。
  4、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在一、二、三档的,按三个档差降低,下同),再用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即:
  (1)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本人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三档职务工资,并以降低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2)执行工人工资制度的人员,在本人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前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三档,其中执行中级工及其以上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以降低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下一等级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
  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机关公务员不适用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工作人员受到本条(一)(二)(三)款行政处分后被解除处分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处分期满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应予以补发,处分期内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机关工勤人员因受上述处分降低岗位工资后,其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随之降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按所在单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办法办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
  (一)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2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工资构成中的奖金部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4、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原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了行政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或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被羁押期间停发或减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和缓刑期满安排正式工作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下列比例发给生活费: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计发生活费;
  (2)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的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的85%计发生活费,其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不予发放。
  (3)执行工人工资制度的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的等级工资)
85%计发生活费,其津贴和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不予发放。
  (4)若按以上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2、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3、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应重新确定其职务,并按以下办法重新确定工资: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本人缓刑前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低一级级别工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人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安排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级别工资降低一级后高于新安排的低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执行低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级别工资已执行倒级差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后仍保留一个倒级差。
  (2)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本人缓刑前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三档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在一、二、三档的,按三个档差降低),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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