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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办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银行
【公布日期】1994.10.07
【文 号】交银发[1994]353号
【施行日期】1994.10.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办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
  业务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7日 交银发〔1994〕353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为推动我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补充和重申以下几项规定:
  一、各行可视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发行人民币太平洋万事达和太平洋威士照片信用卡(以下简称“照片卡”)。各发卡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选择发行信用卡的种类,但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照片卡”的推出,第一步先采用照片翻拍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采用实际摄像的办法。
  (二)须向申请人索取一张近期二寸以上免冠正面证件照片(黑白或彩均可),一次成像的快照和翻拍及不清晰的照片均不受理。
  (三)“照片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卡正面的各项内容与磁条卡相同。背面在左下方增加了持卡人的照片,照片的右方为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四)“照片卡”的年费为: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
  (五)“照片卡”的其他管理规定、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办法与磁条卡相同。
  (六)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做好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受理“照片卡”的宣传培训工作。受理“照片卡”业务时,可免审身份证件,但要仔细辨认持卡人与卡背面的照片与签名是否相符。
  二、信用卡年费应按章程规定每年收取一次。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  三、对取现未超过规定限额〔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元(含)〕或加手续费后超过限额的,均无需办理索权。对超过交易限额的,不论本地卡或异地卡都必须经过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办理授权的,每一笔业务的发生,不论是否超过规定限额,都必须经过授权。如果因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受理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由受理方负责。
  四、交通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现金时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五、异地交易的手续费收入,代办行应将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每日随交易单据一并划转发卡行。
  六、为确保卡付名单的顺利下发,从11月1日起,各发卡行每旬6日向总行上报止付名单的时间改为:上午9∶15至下午15∶30。如当旬无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各行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总行联系。如既不上报也不联系,总行视同该行当旬无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于当日15∶30以后及时下发。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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