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通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花晶。
委托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伟伟,*,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通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徐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徐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通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本金102102.06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13日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年利率2
4%为上限),并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徐伟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通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蔡达高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2102.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执行费4441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2102.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执行费4441元,均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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