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3
【字 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施行日期】2021.12.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育儿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
  (三)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四)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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