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公布!湖南新增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正式公布!湖南新增育⼉假和独⽣⼦⼥⽗母护理假
12⽉3⽇上午,湖南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下称:《条例》),并即⽇起实施。《条例》新增了育⼉假、护理假,删除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等内容。《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优育。⼀对夫妻可以⽣育3个⼦⼥。依法收养的⼦⼥和再婚夫妻再婚前⽣育的⼦⼥不合并计算。已⽣育三个⼦⼥的夫妻,有⼦⼥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育情形的,可以再⽣育⼦⼥。
《条例》规定,符合法定⽣育条件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天,男⽅享受护理假⼆⼗天。
符合法定⽣育条件的夫妻,在⼦⼥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每年均可享受⼗天育⼉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假视为出勤。
独⽣⼦⼥⽗母年满六⼗周岁,因病住院期间,其⼦⼥每年可累计享受⼗五天的独⽣⼦⼥⽗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记者了解到,新增育⼉假中“每年”的定义并⾮是指每个⾃然年,⽽是以⼦⼥⽣⽇当天开始⾄下⼀周岁⽣⽇的前⼀天作为⼀年。在此期间夫妻双⽅可以享受各10天的育⼉假。⽽且,每年的育⼉假应当在当年使⽤,不转结⾄下⼀年。
此外,《条例》在保障和完善义务教育、妇⼥就业、住房、⽣育等⽅⾯上做出了: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为因⽣育中断就业的⼥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励⽤⼈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的灵活休假和弹性⼯作⽅式等,平衡职⼯⼯作和家庭关系;⿎励县级以上⼈民政府对依法⽣育第⼆个及以上⼦⼥的家庭建⽴育⼉补贴制度等规定。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建⽴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家庭获得婴幼⼉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将婴幼⼉照护服务纳⼊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补贴、⾏业引导等⽅式,对婴幼⼉照护服务⾏业发展予以⽀持;有条件的地⽅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条例》分别从规划、资⾦补贴、⼟地、建设、⼈才等⾓度出发,为托育服务提供⽀持保障,同时加⼤对农村及⽋发达地区婴幼⼉照护的⽀持⼒度。
《条例》⾃公布之⽇起施⾏。2002年11⽉29⽇湖南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30⽇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同时废⽌。
编辑:何珣盘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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