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最新托育政策:生育假延长到60天,子女3周岁前父母还有育儿假
2021上海最新托育政策:⽣育假延长到60天,⼦⼥3周岁前⽗母还有育⼉假11⽉25⽇,上海市⼗五届⼈⼤常委会第三⼗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公布之⽇起施⾏。育儿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修改决定》共⼆⼗条,对⽣育政策作出优化,明确实施“三孩”⽣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优育,⼀对夫妻可以⽣育三个⼦⼥。修改了再⽣育⼦⼥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育的⼦⼥进⾏合并计算。
根据《修改决定》,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承受能⼒、社会影响等⽅⾯因素,将⽣育假由三⼗天延长到六⼗天。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后,也就意味着,上海⼥职⼯的产假与⽣育假相加,⽣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修改决定》还增设了育⼉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在其⼦⼥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每年可以享受育⼉假各五天。育⼉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上海市⼈⼤常委会法⼯委主任阎锐表⽰,本次修改主要基于两⽅⾯考虑,⼀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优化⽣育政策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对夫妻可以⽣育三个⼦⼥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育⽀持措施。
⼆是按照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的决定,重点围绕优化⽣育政策、完善⽣育⽀持措施、保障计划⽣育家庭合法权益等⽅⾯作相应衔接。
11⽉25⽇《修改决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上海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作了答复:
关于⽣育问题
▶1.三孩⽣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部署,上海市三孩⽣育政策从2021年5⽉31⽇(包括5⽉31⽇)起正式实施。
▶2.夫妻⽣育⼦⼥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育的⼦⼥数计算。
▶3.⼀对夫妻可以⽣育三个⼦⼥,是以⽣育⼦⼥的数量计算?还是以⽣育胎次计算?
答:以⽣育⼦⼥的数量计算。
▶4.⼀对夫妻已经共同⽣育了三个⼦⼥,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育⼦⼥?
答:根据《条例》规定:⼀对夫妻共同⽣育了三个⼦⼥,其中⼀个⼦⼥经区或者市病残⼉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育⼦⼥。
▶5.⼀对夫妻⽣育三个以内⼦⼥,是否需要办理再⽣育⼿续?
答:不需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育⼦⼥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育⼿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育⼿续。
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育假六⼗天。⽣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育假遇法定节
假⽇顺延。
▶2.在2021年5⽉31⽇(包括5⽉31⽇)之后⾄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25⽇)前这段时间已经⽣育⼦⼥的夫妻,如何享受⽣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育⼦⼥的夫妻,如果⼥⽅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天⽣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育假三⼗天;如果⼥⽅已经领取了原三⼗天⽣育假期间的⽣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天⽣育假期间的⽣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动按原申领银⾏账户予以补发,⽆需个⼈重复申请。
▶3.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在其⼦⼥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每年可以享受育⼉假各五天。育⼉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在实际执⾏中,育⼉假按照⽣育的⼦⼥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可以连续使⽤,也可以分散使⽤。
▶4.《条例》规定,“在其⼦⼥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每年可以享受育⼉假各五天”,这⾥的“每年”是指⾃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的出⽣时间是2021年12⽉1⽇,则到2022年11⽉30⽇是⼀个
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可以享受育⼉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2021年11⽉25⽇),⼦⼥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假,以孩⼦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母双⽅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假各5天。以此类推。
⽀持幼⼉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提供托育服务
优⽣优育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整体素质提升, 当前在⽣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孕不育⼈⽐重⾼;⼆是⾼龄、⾼风险孕产妇⽐例增加;三是出⽣缺陷仍有⼀定⽐例;四是意外妊娠现象仍较多。迫切需要进⼀步加强优⽣优育和⽣殖健康服务。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机构开展优⽣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健康检查纳⼊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民政府、公共场所、⽤⼈单位建设婴幼⼉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机构对家庭婴幼⼉照护的指导、⽀持和帮助职责。
⽬前,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因此,迫切需
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公办园托额⽐重,引导社会⼒量举办托育机构。为进⼀步扩⼤托育服务供给, 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地、住房、财政、⾦融、⼈才等⽅⾯措施,建⽴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婴幼⼉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励和引导社会⼒量举办托育机构,⽀持幼⼉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前,上海市约有380万个独⽣⼦⼥家庭,涉及约760万独⽣⼦⼥⽗母。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实施三孩⽣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条例明确:⼀是延续《独⽣⼦⼥⽗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是建⽴计划⽣育特殊家庭全⽅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步建⽴健全对此类⼈的⽣活、养⽼、医疗、精神慰藉等全⽅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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