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伊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伊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规、高效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法WW类投资项目;
  (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投资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投资项目;
  (五)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六)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七)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
  (八)改善民生的投资项目;
  (九)县本级党政机关设施改善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编制规划、项目前期、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等;
  (十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性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及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安排。
  (一)直接投资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县本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
  (二)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发展、强农惠农等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四条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拟定本级预算内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总量,报经县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在安排县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时,应明确县财政预算内投资规模、支持范围等主要内容。
  县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按照编制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程序,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或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县委、政府有特殊要求、确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只审批立项(实施方案)、招标方案。
  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网址:略)办理。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各有权限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个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的要求,统一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项目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四)项目投资估算表和资金筹措方案;
  (五)项目综合效益预评估;
  (六)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立项批复是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也是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行业审查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第八条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规划选址、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等土地利用情况;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小项目投资
  (八)招标方案;
  (九)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专篇;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行业领域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其它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
  经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招标投标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概算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不具备基建管理条件的项目单位,可采取代建的方式实施。需代建的项目由县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涉及使用农民工的,还应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单位在完成设计定案后,必须报县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审图中心。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要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
  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且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投标,也可以邀请招标,但不能不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应按照核准后的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应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招标方案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且调概不超过10%的,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概算。项目概算调整超过10%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批准
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向住建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未提交的,住建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处理账务,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可以将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部分的依据处理账务。
  第二十条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验收申请且报件资料齐全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及时
准确地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等资料,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等工作。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下年度本乡(镇)、开发区,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及必要性;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综合效益分析;
  (三)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对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县委、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委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需列入当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作为政府性投资储备项目列入年度投资项目储备库,在条件具备后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因灾害、突发性事件等需列入当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县委研究批准后,可直接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按项目进度申请资金,经施工单位、监理、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进行拨付。
  实行代建的项目,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及代建办共同申请。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并完成支付。项目建成后划入项目业主单位固定资产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