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南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工作协议书
(年度)
甲方: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乙方:( )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丙方:(市级文旅行政部门)丁方:(县级文旅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有效推动其所属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州)、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制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履行期限
年月 日一一年月日。
湖南 旅游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费划拨事项。
2.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3.积极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指导丙方、丁方支持乙方开展非遗传承、传播等活动。
4.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评估结果。
5.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乙方
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权利,认真履行有关义务,本协议期限内完成:
1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持续教授徒弟人,新收徒弟—人,传授
等项目核心内容;
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件、资料—册;
3.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工作一次;
4.参加非遗展览、展示以及各类众活动一次;
5.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普及教育活动一次;
6.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次;
7.参加非遗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次;
8.开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研究一次;
9.合理使用传承补助经费,确保绩效评价合格;
10.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供跟上述活动有关的台账、佐证材料;
I1于—年一月—日前逐级向甲、丙、丁方书面提交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三)丙方、丁方
根据自身职权和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乙方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2.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3.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4.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5.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6.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7.对乙方年度传习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等次建议,协助甲方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原件二份,由甲方持有;其余各方持复印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代表人:
丙方:(签章)代表人:
丁方:(签章)代表人: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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