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哪天是感恩节作者:牛欣欣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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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2期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日新月异,人们可以利用手机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资、支付、资金融通。移动支付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多种新型侵财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没有统一定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此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盗窃罪、罪与信用卡罪三种罪名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支付宝平台能否被骗以及支付宝是否属于信用卡。本文认为应区分资金来源进行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余额的,定性为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罪。
转专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支付宝;盗窃罪;罪;信用卡罪
房屋转让协议书 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网络漏洞的存在为一些不法之徒实施侵财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
火炬之光 技能账户便是一种新型财产犯罪形式,给传统刑法罪名的认定提出了挑战。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务中对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没有统一定论,存在盗窃罪和罪、信用卡罪之争。三种罪的入罪起点和刑罚严厉程度各不相同,若对相同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罪名和刑罚,不仅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刑法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此种新型侵财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以期丰富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抗战之铁血远征军 一、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种类
电势能公式 实践中根据被盗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后,通过冒用他人的支付宝,直接窃取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另一种是通过冒用他人的支付宝,窃取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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