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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
号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适用范围: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
(1)在本企业扣除:
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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