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费、广告费的区别与涉税提示
企业宣传费、⼴告费的区别与涉税提⽰
实务中会计对于公司业务宣传费与⼴告费该如何定义?涉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编带你⼀起来看看!!
⼀、业务宣传费与⼴告费的定义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付的费⽤,主要是指未通过⼴告发布者传播的⼴告性⽀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告费:
⼴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的,⽽⽀付给⼴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
⼆、业务宣传费与⼴告费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
①⼴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的进⾏宣传⽽⽀付的费⽤。
①⼴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的进⾏宣传⽽⽀付的费⽤。
②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者进⾏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论是取得⼴告业专⽤发票通过⼴告公司发布⼴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付的费⽤均可合并在规定⽐例内予以扣除。
不同点:
⼆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告业专⽤发票。
特别提⽰1:
企业年度发⽣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部分企业利⽤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些本应属于招待⽅⾯的⽀出并⼊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的。
特别提⽰2:
1、商场或购物中⼼的礼品费发票属于业务招待费;
2、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3、会计⼈员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违反税法。
三、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
“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对签订⼴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发⽣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税前扣除限额⽐例内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
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另⼀⽅扣除。另⼀⽅在计算本企业⼴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本企业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本通知⾃2016年1⽉1⽇起⾄2020年12⽉31⽇⽌执⾏。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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