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 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金额与销售收入*5‰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传费等扣除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
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企业业务支出在税法规定内合理扣除。但是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
由此可知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产品赠送客户行为应视同销售,增加企业销售收入,调增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属于企业自制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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