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12月
湖南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研究
邓建志,李爱年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基于对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的调研,发现湖南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培
养目标定位不一致、学分学制不统一、专业方向设置欠合理、课程设置差异大、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未能妥善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湖南高校的具体实践,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培养目标;统一专业名称、学分和学制;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关键词:湖南;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2)06-0115-04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始于1902年的山西大学堂[1],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具有中国特的现代法学教育逐步走上正轨,并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却是出现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综观近几十来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历程,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不断增加、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公检法机关以及各行各业输送了大量法律人才等,但是,在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自1999年实行本科生扩招以来,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日显突出,如培养目标定位问题、课程设置问
题、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问题等。本文在对湖南省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湖南省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省目前共有47所本科高校,其中部属高校3所(它们是中南大学、湖南大学
和国防科技大学),省属地方本科高校44所
(包括一本高校3所、二本25所和三本16所),其中绝大多数本科高校都拥有法学本科专业。
课题组的调研分两块进行:一是对湖南省30所本科高校①法学本科院系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了比较分析;二是选取了5所高校②法学专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读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此次调研共发出问卷868份,收回有效问卷823份,废卷
45。其中湖南师范大学共发出355份,有效收回316
份;中南大学发出91份,有效收回89份;湖南大学发出73份,有效收回72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共发出309份,有效收回306份;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共发
出40份,
有效收回40份。问卷内容主要涉及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毕业实习以及有关教学和司法考试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调研分析后,我们发现,湖南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有人才培养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有差异
通过调研发现,湖南各高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都涉及到了培养目标的定位问题,并且一般都把“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列为了培养目标,但是,各高校在具体目标的设置上差异较大(参见表1)。表1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设置情况
收稿日期:2012-10-12
基金项目:2011年湖南师范大学课题“高校知识产权教学问题研究”和2010年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范研究”。
作者简介:邓建志(1972-),男,湖南桃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李爱年(1962-),女,湖南沅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类别
序号
培养目标
数量百分比1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
1963.3%2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法学研究
13.3%3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
826.7%4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中小学教育
13.3%5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经济学知识
13.3%6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管理知识
1
3.3%
2012年12月第24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Dec.2012
Vol.24No.6115
(二)学分、学制不统一
湖南各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总学分从164到185学分不等,学制以标准四年制为主,但也有较大比例的限修3-6年制和个别学校规定的限修3-7年制(参见表2)。需要指出的是,规定了后两种学制的高校,实践中绝大多数同学还是四年法学本科毕业,并拿到学士学位。
表2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设置情况
(三)专业方向设置不一致
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再划分专业方向,统一称为法学专业;二是在法学专业中再设置几个专业方向。湖南省各高校对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划分专业方向的具体情况参见表3。表3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专业方向设置情况
(四)课程设置差异较大
从目前湖南省各高校本科教育关于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情况来看,一般都涉及到四大部分(但具体名称并不一致):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是全国统一规定的政治理论、外语、体育等课程。专业必修课就是教育部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所指定的16专门专业核心课程,它们是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各高校一般都开设了这些专业必修课,但是,在具体设置方式上差异较大。至于专业选修课,各学校在课程设置名称和设置方式上并不统一,甚至还有较大差异。
以开设两个学期的课程为例,我们通过对湖南30所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的统计,发现共有6门课程设置为两个学期,但具体设置情况差异较大(参见表4)。
表4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
开设两学期的课程设置情况
(五)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如前所述,虽然湖南各高校一般都将“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列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但从所调研高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计划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或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法律实践课程往往流于形式。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过分注重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而不太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实务课程的开设,各高校在师资、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六)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欠妥当
2002年3月,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自此,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我们通过对湖南30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证调研发现,其中很多高校的法律院系为了片面地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把司法考试当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甚至将高校法学本科院系变成了专门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固然存在很紧密的联系,但如果将司法考试当作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则很可能会使法学本科教育走上应试教育的歧途。显然,这也是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
二、完善湖南省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建议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湖南省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一)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从我们的调查实践中可以发现,湖南省的30所高校中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规定差异较大,涉及到了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经济学知识、管理知识等多个方面的培养目标。我们认为,后四个方面的能力培养固然很重要,但将其定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并不妥当。
学制数量百分比标准4年制1653.3%限修3-6年制1343.3%限修3-7年制13.3%
类别
方向设置
数量百分比划分方向723.3%未划分方向2376.7%
类别
开设两个学期的课程
数量百分比
法理
民法
刑法
5
28
29
16.7%
93.3%
96.7%
经济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房地产法
2
1
1
6.7%
3.3%
3.3%
警学研究湖南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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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12月
理由是: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应当是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的重点培养目标;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到高校从事法学教育,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几乎不可能,而到小学或中学从事法律教育工作,在当前中小学的课程设置中,法律普及教育课程还没有达到广泛普及的程度;至于将经济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定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更是明显不妥当。大部分高校将应用型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定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这本无可厚非,但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有一些高校又变相地将此理解为如何应对司法考试,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学本科教育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到底应当如何定位,理论界并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2]我们认为,其可以定位于: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能为法律职业及各行各业服务的综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基于此目标定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我们赞同以下观点:法学本科教育在发展方向上应当定位于通识教育或大众教育,而不能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3]。当然,我们这一目标的定位,并不排除一些高校的法学院系根据本校的学科优势和师资力量开设一些特课程,从而形成自己的专业特,但这只能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而不能定位于培养目标。
(二)统一专业名称、学分和学制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法学本科教育不再细分专业方向,因此,一些高校将法学本科教育进一步细分为几个专业方向的做法并不妥当,这也与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发展方向相矛盾。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这些高校在本科阶段细分法学专业方向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取一个好听的专业方向名称来吸引招生和促进就业。其实,从这些专业方向的具体课程设置来看,并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在本科教育中,没有必要在法学专业下再细分专业方向。至于各高校学分和学制不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作统一规范要求。
(三)优化课程体系
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是教育部强制性规定的,作出修改的余地较小,因此,这里所说的优化课程体系主要是指专业课程的规范设置。关于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近几年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从2010年开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问题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以及教学一线教师建议的基础上,吸
收借鉴国内其他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经验,对课程体系进行了调整。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由公共必须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根据情况进一步分为专业限选课和弹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四个类别、10个课程模块构成,并对主要课程的学时、学分、开设时间、年级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安排。以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为骨架构建的专业课程体系可供不同能力、不同层次和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进行选择。
(四)优化教师队伍
湖南的二本大学自实行本科扩招以来,法学本科教育的规模远远地超过了法学教师的增长速度,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师生比例失调现象。这一问题在我们所调研的30所湖南高校中也同样存在。改变师生比例失调的现象,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降低招生规模,二是增加法学教师数量。随着近几年高考人数的自然减少,法学招生的规模自然会呈现出下滑趋势,但是,我们也不能人为地过度限制招生规模,毕竟高等教育在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了一种大众化教育,并正在向普及型教育过度。由此,改变师生比例失调的重点就落在了增加法学教师的数量上。
湖南各高校法学本科院系需要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教学和科研过硬、并且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以适应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满足各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增加教师数量,提高师生比例。为保证教学质量,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点的师生比应该控制在1:16左右。(2)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师资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应该合理。师资队伍中至少要有2-3名正教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在教学和科研两方面都要有一定的影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应该在70%以上。(3)让优秀教师尽可能多地承担法学本科教学任务。课程主讲教师应该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教授和副教授每学期至少要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五)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
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法律实践课程往往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法学教师中实务型教师相对较少,而各高校与相关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开展合作,聘请办案经验丰富且又有较好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官或检察官担任实务型教师又面临着许多困难,如需要更多经费投入,被聘任教师在时间和精力上难以充分保证等。为此,在各高校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问题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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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剑波)
一,充分重视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在课程设置上
进一步完善法律实践课程的内容。
第二,增加经费投入,确保有足额资金用于开设法律实践课程。第三,通过与相关实务部门或实务教师签订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法律实践课教师的稳定性与质量保证。第四,通过与法院和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以利于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之所以出现前面所述的一些高校将司法考试当作法学本科教育指挥棒的问题,其实质就是没有正确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尽管联系紧密,例如,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和桥梁,法学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在一定层面上可以作为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好坏的一个评价指标等,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二者具有以下区别:第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功能是培养人才,而司法考试的功
能是筛选人才;第二,法学本科教育所担负的任务是多元的,即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还担负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等任务,而司法考试的主要任务就是
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第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司法考试的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法学本科教育的所有内容。正是基于二者的这些区别,我们不能将司法考试当成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以免法学本科教育背离自己的目标定位,而误入应试教育的歧途。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73.[2]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调整对策[J].法学杂志,2006,(1).
[3]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7-141.
The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LawUndergraduateEducation
Deng Jianzhi,Li Ainian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81)
Abstract:Based on investigation of 30universities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Hunan province,many problems have been founded in raining objective,credit system,professional direction,curriculum settings,legal practice and justice examination.To solve these problems,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practice in Hunan universities,efforts could be consider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further improving the law education ,accurate positioning the training target,unifying professional name and credit,strengthening the curriculum system and teachers ’quality,providing legal practice course,and correctly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Keywords:Hunan Province ;Universities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警学研究湖南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研究
邓建志,李爱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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