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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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楚江路二十二号。
负责人:覃新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双,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玲玲,*,1980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与被告曾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李城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与曾玲玲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决曾玲玲偿还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借款本金354530.71元,积欠利息11647.76元,总计366178.47元(积欠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积欠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决曾玲玲承担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18308.92元;4.请求判决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对归曾玲玲名下位于石门县××街道××路××栋××号××房产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决曾玲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与曾玲玲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向曾玲玲提供贷款44万元,用于一手住房购置,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6年1月28日至2036年1月28日。曾玲玲以其名下的位于石门县××街道××路××栋××号××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工商银行石门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曾玲玲发放了44万元的贷款,但截至2022年4月21日,曾玲玲多次未按时还款。经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多次催告仍未还款。曾玲玲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商银行
石门支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曾玲玲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律师费,并对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曾玲玲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2日,曾玲玲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向工商银行石门支行申请住房贷款4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016年1月27日,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作为贷款人、曾玲玲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石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合同编号为:***********一手贷000004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坐落于石门县××镇××路××栋××号,建筑面积141.03平方米。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工商银行个人贷款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贷款归还方式为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7日。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户名曾玲玲,账号×××10,开户行常德石门支行营业室;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解除本合同;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为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贷款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合同尾部,工商银行石门支行在贷款人处盖章,曾玲玲在该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处签名、捺印,石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人处盖章。该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曾玲玲位于石门县××街道××路××栋××号××房屋。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记载,借款人曾玲玲借款金额为44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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