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贷款所需资料明细
小企业贷款所需资料明细
(一)借款人借款、评级授信所需基础资料
附件17: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小企业信贷业务申请表
单位:万元
工商银行个人贷款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查询、报送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支(分)行:
鉴于以下第款业务的办理:
1、借款人于年月日向贵行申请办理贷款,贷款种类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拟贷款期限为年。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为,出资人为。
2、保证人拟为借款人在贵行申请办理的拟贷款万元的种类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为,出资人为。
3、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种类为。
保证人拟提供保证担保。
本人(身份证号:)作为(借款人/保证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出资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人的出资人/信用卡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与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与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费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中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用途为,用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即行生效。
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客户信息查询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本企业授权贵行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企业所有信息,并同意贵行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将最终形成的信用报告进行归档、保存,以此作为本企业申请办理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融资业务等)的参考,同时亦有权随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本企业进行贷后管理。
本授权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企业在贵行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全部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融资业务等)执行完毕之日止。
授权企业公章: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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