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计算机专业自荐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五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七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 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 条文注释 第一条 当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发布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标准,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为了区分“可以及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定仅适用于“开展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临时起降点并非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执行特殊规则,因此,此两类情形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参照美国FAA基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特别重大事故”定性为“死亡30人以上”的数量等级,本标准将适用的经营性载人飞行通用航空活动限定在29人以下。 载人飞行活动主要针对两种对象:第一种是通过支付报酬获取服务的不确定对象(公众),第二种是空中作业活动中附带的必要的工作人员。本标准主要针对第一种对象。 第三条 此四项原则可简单总结为“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对于通用机场分类,可以按机场建设规模、使用频次、使用的航空器类型、通用机场所在位置等因素确立不同的分类原则,由此可以确立不同的分类体系。鉴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航局)在执行行业管理过程中代表公众利益,因此,本标准确立了以“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为通用机场分类原则。该分类原则与机场规模、机场所有制形式、机场技术类别以及机场使用功能等无关。当然,本分类方式不排斥其它文件基于各自的管理意图而对通用机场进行不同形式的分类。 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机场是否具有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 (2)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规模(以航空器座位数为衡量指标); (3)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关系到通用航空活动当事人的安全和机场周边地区的安全,以机场最高月起降架次为衡量指标;根据调研,我国现有通用机场中起降架次3000架次以上的约占10%左右,600~3000架次的约占25%左右,600架次以下的约占65%左右)。 (4)机场是否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条 当前,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定,顾暂且确立此处理原则。 第六条 本条所述很多因素对于运输机场而言都属于选址中的否定因素,但对于通用机场而言不简单作为否定因素,仅作为提示因素。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分别为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卷的执行性标准,是我国机场建设技术层面的主要依据,覆盖了机场设计和运行规则的各方面问题,可有效指导机场的技术设计。同时,上述技术内容也是国际民航业多年技术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从保障安全层面而言并非过高要求,反而对保障我国民航强国战略的实现提供了较为坚实的设施基础。 第八条 本条参照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中对机场工程飞行场地的防洪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中飞行区排水工程的暴雨重现期定为2~3年,本标准将一类通用机场该项指标定为其下限值的2年,对二类通用机场则适当降低为1年。 第十条~第十三条 本部分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儿童节朋友圈文案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同时,本标准特别提示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当前,通用机场的空管管理模式尚不明确,本标准仅规定机场运行所需的基本空管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机场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鉴于一、二类通用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以及对机场保障能力的要求,在空管设施方面特作此方面规定,以使机场满足基本的空管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设定,不适用通用机场的建设,故在此并未引用。 第十八条 鉴于当前空管技术的不断发展,塔台指挥不再成为机场空管的唯一方式,因此对于二、三类通用机场不作强制要求,以利于多种空管形式的选择和应用。同时,鉴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保留了塔台的必要设置。 第十九条二手房网签 鉴于基本气象信息均可从当地气象部门直接获取,在此不要求机场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同时,鉴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还是要求机场具有实时获取本场气象信息的能力,以提高保障水平。 本节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相对于运输机场把服务对象称作旅客而言,通用机场的人员服务对象未必都是旅客,因此本标准不采用“旅客”一词,但其服务要求均参照了运输机场对旅客服务的成熟经验。汽车购置税 第二十二条 此条主要针对货运及其它生产服务对象。 鉴于供电能力对机场保障水平的重要性,在此遵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的要求对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进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与《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 5023-2006)对航站楼的要求相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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