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腾讯游戏排行榜【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6.23
【文 号】民航机发[1999]121号
【施行日期】1999.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机发〔1999〕121号)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学院,中航油总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公司(设计院、所),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安全技术中心:
  现将《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除夕短句
安全生产警句
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机场土地,保证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适应民航体制改革、企业改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机场管理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民用机场用地指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机场场内用地,场外通信导航设施、供油、排水等设施用地,以及机场规划范围内土地;不包括产权属军方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用地。民用机场用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订行业有关管理规章,指导、检查地区管理局及机场管理机构的用地调查、规划、土地登记、用地纠纷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场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协调及报批,配合国土资源部协调新建机场项目用地计划及前期预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用地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场总平面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管理。各驻场单位使用机场用地(含规划范围内征地)建设生产设施时,必须服从机场总体(总平面)规划,符合机场保障飞行安全、净空、消防、环保及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梦见悬崖
  第六条 各驻场单位因增建直接服务于飞行安全和运输生产设施使用机场内土地,或征用机场规划范围内的预留土地时,应严格按照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及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在项目建议书(含定址)上报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规模和用地位置,经机场管理机构复核后提出书面意见,附在项目建议书(定址)报告后一并上报。各驻场单位在上报项目开工 报告前,必须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交施工设计图纸,经机场管理机构再次复核项目位置及高度等后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时应附机场管理机构的复核意见。
  第七条 新建机场的用地由建设单位按有关土地法规负责办理申请征地报批、前期预审报批以及土地登记办证工作。在机场投入运行时应将有关用地的全部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机场管理机构。运行中的民用机场用地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负责统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及注册登记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各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民用机场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备案。
台湾酒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
改变用地用途时,应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经逐级上报审批后按有关土地法规重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机场总平面规划的前提下,机场管理机构可将其建设的生产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给相关业务的驻场单位使用,并签订有关协议。
露娜大招无限使用方法
  第九条 驻场单位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业务设施项目,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自行征地并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民航总局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拟使用机场用地的中外合资企业,或拟以机场划拨用地作为出资、入股进行股份改制或上市的机场所属单位和驻场单位,必须先将机场 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认可文件(即对其所属的拟出资或入股的业务设施或建、构筑物所占用的机场用地使用权审核认可),报经民航总局初审并特别批准后方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用地处置方案及土地评估报告,经民航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审批后按所批的处置方式另行处置。
  第十一条 经特别批准单独办证的驻场单位,必须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副本或复印件交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并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有关协议,严格按机场总平面规划和民用机场管理规定的要求, 使用机场土地。
  第十二条 民航权属的民用机场,因体制改变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时,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及确定的办法,在办理机场移交手续之前,办妥有关机场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证及处置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场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代征土地使用税、费,统一缴纳;并充分考虑土地使用类别和性质以及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情况,向驻场单位 合理收取机场土地的公用设施建设费用。机场管理机构收取的机场土地使用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数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严禁在依法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随意加收任何费用。
  各驻场单位对合法收取的机场土地使用税、费,应当及时交纳,不得拖欠;对于无合法依据的土地收费,可以拒绝交纳。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