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
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某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某 
【当事人-个人】周某 
【当事人-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批次】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1.04 
【权责关键词】侵权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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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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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07 16:12:02 
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周某系淘宝网的注册用户。被告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淘宝账号,该两个账号经常在淘宝平台通过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申请。经统计,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31日1个多月期间,被告就发起了624笔仅退款不退货申请,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期间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处理退款过程中,淘宝网平台接到
相关卖家反馈,被告有通过向卖家索要赔偿以及发送虚假退货物流等情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秩序,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享有的管理权益,破坏了淘宝网努力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被告发起的仅退款(不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其申请仅退款比例远远高于淘宝网正常商品交易的平均水平,且批量下单和退款的时间高度重合,申请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实施的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了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淘宝网平台有权对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遂于2019年9月5日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被告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职业吃货是指批量买入商品后短时间内发起仅退款不
退货、威胁商家进行不当投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买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以“职业吃货”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也随之兴起,严重危及互联网商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所处的独特地位,“职业吃货”不仅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还会侵犯平台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本案通过支持第三方平台的诉讼维权行动,判决恶意的“职业吃货”败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构建诚信、有序互联网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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