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执行方法
中国死刑执行方法小论
1979年中国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决的方法执行”。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那么,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决和注射,还会不会有有别的执行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首先,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在规定我国死刑执行方法即“决或者注射”后加注了一个“等”字。这就是我国法律文本中十分典型的结构形式:“两个以上典型事例+等+上位概念”,也就明确地说明我国除了决和注射,也可以存在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主要是以文字表达的,然而被书写在纸上的,明确表达的法律很难与复杂多变的具体个案相适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指出:“法典中使用的不少概念乍看上去似乎界定得非常清楚,它们也的确有一个可以精确表示的、坚固的“概念核心”;但是实际上,核心之外还存在一个“边缘区域”,而这个边缘区域只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生活现象的多变性以及日常用语的灵活性造就了这种局限性。立法者再殚精竭虑,再千锤百炼于法律表达方式,也无法摆脱这种局限性。”而频繁地改动法律条文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担和浪费,还会加大司法工作者的执行工作难度,导致他们无所适从。因此立法者在有些法律条文难以表达完整时,采用“两个以上典型事例+等+上位概念”或“两个以上典型事例+和(以及、或)+其他+上位概念”的形式来弥补缺陷。所以从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立法者是承认我国可以存在其他死刑执行方式的。
并且1998年6月29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批准。”这就从法律条文上再次肯定了我国其他死刑执行方法存在的可能性。
纵观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死刑执行方法,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是有很多的选择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由于政治体制因素,各司法管辖区死刑执行方式并不统一,目前是以注射为主的5种执行方法并存。绞刑:1890年前,绞刑一直是美国最主要的死刑执行方法,现在仍在特拉华州、新罕布什尔州、华盛顿州使用。绞刑在目前美国最少适用,也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执行方法。决:目前只有犹他州和爱达荷州将决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这两个州都允许注射刑作为一种替代方法。电椅刑:目前有10个州采用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其中只有内布拉斯加把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惟一方法,其他9个州都把电椅作为死刑可选择的方式之一。毒气刑:目前有5个州仍采用毒气刑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这5个州都把毒气刑作为注射刑的一种替代方法。这5个州是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马里兰、密苏里和弗吉尼亚。注射刑:注射刑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俄克拉荷马州是第一个用法律规定注射刑的。目前,全美有39个司法区把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另外日本不仅仍然保留死刑,而且死刑执行方式是原始的绞刑。日本的死刑执行秘密进行。一般在处决前一两日通知死刑犯;有时并不提前通知,只有当狱警前来提牢处决时,死刑犯才知道自己末日已到。而在伊朗,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斩首、石刑、决和绞刑。并且现代伊朗
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石砸刑时受刑人不能一次砸死。印度现行刑法典始于1861年,根据刑法典规定,死刑执行方式与日本相同,统一采用绞刑的方式执行。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决和注射外,可以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因此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
不过我们无法忽视的是,注射执行方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无缺,其他执行方法代替注射将会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射的。但是当时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这当然是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问题就是它的挥发性极强,因此当院长上午给这个犯人执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昏的。所以这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的,不能太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包括将来遗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决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发生过意外,《南方周末》曾报道说,在杭州中院,由于执行人员过
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来后,在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当然最后导致爆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中。
而且就算是在这方面“经验十足”的美国也面临着不少的麻烦。2007年,美国国内在对一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顿的手部静脉后,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这一时间远远超过了当地有关部门所声称的平均5分钟左右就可以让犯人死去的数据统计。在此过程中,因为静脉难以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原本是被认为人道的死刑方式,因为让犯人承受了痛苦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再次引发了争议和批评。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6英尺高,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例之间存在着问题。然而类似的意外远不只一例。2006年,因为药物剂量不够,佛罗里达州的一位犯人在被执行注射死刑时竟然用了34分钟,事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也是下令暂停这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虽然最后这一方式得以恢复,但是关于药物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这并不是吹毛求疵,因为在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遗憾,即使对方是死刑犯。
另一方面,作为目前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注射须赖以高昂的物质保障。据调查显示,建造一
座固定注射行刑场需要百万元的投资。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有的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无法具备,遑论固定注射刑场。除此,
选址也是难题。毕竟,没有人愿意与刑场为邻。太原中院多年来数次变更临时刑场,最终在殡仪馆附近,建起了目前全国法院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像太原市一般,因此我国发明了流动执行车,便于流动执法。一辆流动的死刑执行车大约需要40万~70万元。而注射药物的价格每剂300元,须由最高院统一发放,须专取专用,每次领取须由地方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乘飞机往返。一些地方中院为了节省成本,取药时乘火车进京,飞机返回。可喜的是,2008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推广注射执行方式,并开始向各中院免费提供注射药剂。注射的费用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因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我们一定能到其他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让死刑犯走得更有尊严、更诗意;让人权得到更好、更完整的保障。
参考文献:《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平等原则在死刑执行方法中之贯彻》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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