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作者:林子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作者:林子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有条件不适用死刑,标志着有条件废除死刑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层面的认可。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所以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选择只能是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关键词 死刑 死刑限制 立法限制 司法限制
作者简介:林子皓,四川大学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1-03
一、前言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兴起于奴隶社会,高度发展于封建社会,衰落于资本主义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死刑作为一种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手段,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杀人偿命”等血亲复仇的传统理念支配,其长期存在的意义是无法磨灭的。所以,在传统封建社会中,死刑是除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最有保障、最有效果的刑罚。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主义“觉醒”以来,人们开始对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杀人偿命”作为指导性理念的死刑做出思考,思考死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唱废除死刑的高歌后,人们慢慢开始接受现代人权主义,死刑则慢慢走向死亡。
在新国际形势下,根据我国中国特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国情,我国还尚未到达全面废除死刑的阶段,正处于保留死刑刑种、限制死刑适用的阶段,也将长期处于这一阶段。目前我国每年死刑案例数量虽然在逐年递减,但基数还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我国每年死刑犯数量处于“领先”地位的原因主要是由我国刑法关于处于死刑刑种的罪行数目众多以及和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具有较大自由材料空间。因此,如何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措施来达到限制死刑、最后废除死刑的目标,就成为刑法学研究者必须正确对待和认真思考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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