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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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
        【摘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确立以来,被后世封建王朝加以运用和发展,经过隋唐宋元几个朝代的沿革,至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本文论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死刑复核;秋审;朝审
        引言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死刑的案件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查核准,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诉讼制度。确立于魏晋时期,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经过封建社会洗礼,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理论体系。
        一、魏晋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汉朝时,郡守为地方最高审判官,具有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判决的权力。对于疑难案件、重大死刑案、两千石官吏的死刑案建立了逐级送审制。
        三国鼎立之后地方长官司法权力受到限制。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上报中央审议,特别是一些死刑案,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奏请核准才能执行,不得擅自处断。
        隋朝统一全国,规定了死刑复奏具体次数。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正式行刑之前,须再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唐朝时有固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和程序,各级司法机关审定的死刑案需上报死刑复核机关统一复核。死刑复核权早期由刑部独立行使,大理寺和地方州审定的死刑案均由刑部复核。唐初继承隋制,实行三复奏,即对死囚犯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时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仍执行三复奏。后《唐律疏议》法定为三复奏。
        对重大疑难死刑案,唐创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三司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审理案件,有明确分工。京城发生的或者全国范围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司长官负责审理,即“三司推事”;地方重大案件不能审断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大司法机关派特使前往当地审理,即“小三司推事”。即“九卿议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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