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1、曹魏《新律》
答案:曹魏《新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而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将八议正式入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其在体例、内容、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影响。
2、晋律
答案: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四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在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了魏律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3、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北齐时期的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体例上,它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置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地位;在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北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4、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应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八议的范围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该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它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化。
5、官当
答案:官当是封建法律规定的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它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和北魏。
6、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是《北齐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北齐统治者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经验,把严
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起来,称为重罪十条,作为全律中最严重的犯罪予以特别规定,。凡犯重罪十条者不适用八议及赎等规定。隋唐时期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代代相传直至明清。
7、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北魏律》所确立的制度,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在此类案件中,若有“亲老丁单”,即凶犯为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又无其他男丁情形,考虑到其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室,经有关部
门代为申请,得到皇帝许可以后,可免其死罪,施以一定处罚以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这种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8、死刑奏报制度
答案:死刑奏报制度是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于死刑执行必须报告皇帝批准的制度。这一制度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慎重态度:一方面将生杀大权控制在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9、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指西晋武帝时期,仿行古代制度,在官府朝门外设置“登闻鼓”,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直接告诉的直诉制度。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报。这一制度自确立后为后代所继承。
二、简答
1、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答案:“名例律”是北齐律以后中国各朝封建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的原则,在各封建法典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它是由《法经》的具律发展而来。曹魏律首次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篇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于全律之首。此后,隋唐律均沿用此体系。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简答。
2、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所确立的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是古代确定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对于亲属关系按服制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第
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际上是“同罪异罚”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它的具体适用原则是:服制越重,即亲属关系越近者,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越轻,即亲属关系越远者,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突出反映,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典伦理化的特。
第九章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撰成,编撰体例
沿用《大周刑统》。它采用律与敕、令、格、式等其它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结构。其特点是以事统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律、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编纂。
【提示】本题是2000年的简答、2002年的名词解释
2、编敕
答案:宋代的敕是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作的随时决定,其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常见错误分析】只顾对“编敕”作出回答,而遗漏对“敕”进行解释。答题要全面。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3、《条法事类》
答案:《条法事类》是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4、致仕
答案:致仕是宋朝规定的强制退休制度。宋朝官吏冗员惊人,俸禄优厚,国家无法负担,故强制官员在七十岁退休。对于致仕者可以按照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5、奏请赦裁
答案:奏请赦裁是指宋代对于某些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人犯通过刑部,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夺的制度。裁夺结果实际上大都不判处死刑。
6、《重法地法》
答案:《重法地法》是指宋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来重法地范围扩大,量刑也日益加重,有关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7、《盗贼重法》
答案:《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8、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除死刑外,五刑中的流、徒、杖、笞皆可折杖行刑,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9、刺配
答案:刺配是宋代对犯人施加墨刑,进行仗责,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它适用于较严重的流刑罪犯。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史上的一个倒退。
10、凌迟
答案:凌迟也叫网眼刑,是死刑的一种,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受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
的一种酷刑。凌迟刑始见于五代,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载入,正式成为法定刑罚。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1、典卖
答案:典卖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名词解释
12、禁榷
答案:禁榷即国家专卖制度。宋代财政匮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律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禁榷制度是宋代民事经济立法的一大特。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3、立继、命继
答案:立继、命继是宋代绝户立继承人的两种方式。在“夫亡而妻在”的情况下,立继从妻,由妻子决定继子,称为立继;在“夫妻俱亡”的情况下,立继从尊长亲属,由尊长亲属决定继子,称为命继。
14、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从而对中央三大司法机关起到了牵制、制衡的作用,便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15、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16、翻异别勘制
答案:翻异别勘制是宋代为重口供而规定的一项制度。当犯人翻供时,如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称别移。
17、理雪制度
答案: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18、四等人制度
答案:四等人制度是指元初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依据不同民族和征服先后,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地位最优越;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来南宋统治的民众)地位最低。
20、宣政院
答案:宣政院是元朝时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的司
法体系。地方僧侣间案件由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会审。僧侣与民人涉诉案件,除奸盗、诈伪、人命等重案可由地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外,其他民、刑案件地方官不得擅断。
二、简答
1、简述宋代的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仗和脊仗。具体的折换方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仗,依原刑等分别仗七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仗,依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三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仗,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七下至二十下,仗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仗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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