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
中国法制史作业
1.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2.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特权等级体系
3.从法经到大明律,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制和内容上经历了哪些变化
4.从奴隶制刑罚到封建制刑罚的演变过程
5.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制定内容和评价
6. 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土地立法的情况内容评价
7.马锡五审判方式
8.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及特点
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10.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1.清末修律指导思想、内容及影响
12.清末的司法改革
1.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和完善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如伦理纲常入狱,五服制罪、八义入律和官当等。
三是隋唐时期,礼法合一,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在唐朝,立法思想崇尚以礼为纲,进一步完善了封建特权制度,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和亲亲的相首匿原则。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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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关于特权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 于大夫或“公族”。 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 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但大 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其三,司法审判上的 优待。一方面“命
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另一方面又有“八辟”之法,以视区别 对待。
(二).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 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在贾谊看来,如果官僚、 贵族犯了罪,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动摇,贵族的 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汉文帝亦受其感悟,于是著令,大臣有罪,令其自杀, 而不再受刑辱。可以说,贾谊此疏是为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汉 朝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被正式确定下来。这 就是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三)、魏晋至隋唐时期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规定。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上特权原则的突出标志,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 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是八 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 擅做处理的制度。南陈时期, 出现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当”制度。“官当”成为正式制 度始于北朝《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 进一步发展。北魏律允许以官阶抵罪、还有请、减、赎等。中国历史发展到唐朝时,统治 者以议、请、减
、赎,以及官当等多种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 使他们享有的特权更加广泛、 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刑法的特权法 性质。
(四)、唐朝以后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发展。宋朝的《宋刑统》全盘沿袭了唐律中有关等级特权的规定,并且在事实上扩大了 特权优待的内容。在整个北宋时期,贵族官僚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权,除了北 宋末年的徽宗、钦宗两朝外,从未有过刑杀士大夫之举。官员犯罪,较轻的,给 予罚棒、罚铜、降职、贬官等处罚;较重的甚至严重犯罪,也往往用以勒停、安、编 管等 四种方式进行处罚的。《大明律》中虽然仍有“八议”的规定,但是“请”、“减”、“官当”等 名目却被删除,除“八议”外。其他的主要特权制度包括:官员犯罪不许擅自勾 问、 凡“八议”对象的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员的父母等犯罪的,也可享受特殊优待 等等。清代刑法基本上是沿袭了《大明律》中关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不过, 清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加强专制的政治目的,也具有自身的特。首先,官员享有刑法上的特权。犯徒罪以上的官员,较轻的发往西北地区的“军台”效力;较重的则发往新疆当差,这是作为对于犯罪官员的一种宽 大处理方式。其次,宗室、觉罗享有刑法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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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 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秦律规定的刑罚有具五刑、枭首、定杀、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赀等,罪名有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盗徙封罪、公室告、非公室告等。在审判方面建立了读鞫、乞鞫制度。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律。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 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 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 所做的解释。 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 篇;《朝律》六篇。律、令、 科、比是主要的的法律形式。汉代罪名包括女徒顾山、僭越罪.左道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 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先自告除其罪、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春秋绝狱,秋冬行刑。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 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 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 在内容方面的改革: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 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限制从坐的 范围。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 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 “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
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 度。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 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 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是 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 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 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 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 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 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 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 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 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唐律疏议》 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 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永徽律疏》 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 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议、请、赎、官当等。 “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 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宋刑 统》12 篇、502 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 213 门。 《宋刑统》,在编撰上沿袭前代以刑律为主体,同时将赦、令、格、式 收录其中。宋朝,编赦、例成为了法律的重要形式。在宋朝法律中创新的出现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 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红契、刺配之法.凌迟、折杖法 等内容。宋朝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还有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 “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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